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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2002年开始实施)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现实中,很多个人或单位由于怕麻烦、不想多花钱而不去备案,到了“用得着的时候”才发现,原来备案还可以有那么多用处或好处: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2、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3、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也可以依法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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