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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要约要求作出的目标是特定的,承诺的目标也要是特定的,因而,承诺有必要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赞同的意思表明,也不能以为是承诺。被要约人,一般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平等效力。
2、承诺有必要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好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一般情况下,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但为了保证要约人的要约本钱与效率,常常会约好好答复期限。一般以为合理的时间(如函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求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共同。
承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共同即承诺有必要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一切条件。据此,但凡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 承诺 ;但凡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 迟到的承诺 );但凡内容与要约不相共同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有必要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建立合同。
承诺的作出的方法有哪些?
承诺能够书面方法进行,也能够口头方法进行。一般,它须与要约方法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法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法进行。
关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表示不能作为承诺的方法,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建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并发出承诺时即发生效力。
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告诉抵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以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一起撤回。但迟到的承诺的撤回,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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