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主要特点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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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行政强制执行主要特点是怎样的

一、行政强制执行主要特点是怎样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包括: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

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

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期限是多久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前,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显然也不能将该决定视作事后强制执行行为所执行的基础决定,它被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吸收。特别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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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点有什么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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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朋友舅妈的老公在外地工厂里面当负责人,由于工厂加工存在违法的行为,她老公就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关闭,怕自己受到牵连,我国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特点的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执行其特征是: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2)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正常进行行为的人,依法采取的一种司法行政制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妨害,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迟、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的报复的。罚款、拘留需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上述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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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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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有一个亲戚前段时间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由于他开车的时候违规了的,但是对于开出的罚单并没有当回事,就给被强制执行了,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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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其主要特点是什么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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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主要特点是怎样的?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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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最近在书本上看到管制这个词语,有点好奇,感觉很有威严的样子,想知道管制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从本质上来讲,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其比剥夺自由的刑罚种类要轻得多。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只限制自由而不剥夺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
2、 被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 管制的判决归人民法院,管制的执行归公安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行使判决权和执行权。
从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出,管制从裁决到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体现了轻刑轻判的刑事政策以及对法院严格依法判决的要求。
三、管制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管制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刑事犯罪分子。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些罪行较轻的人在考虑给予适当的处罚时,要注意预防和改造的有效性以及资源的优化。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没有必要关押,而将其留在社区内接受改造和监督,将有利于其工作和家庭生活,同时也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管制,管制有哪些特点以及管制的适用对象是什么等相关问题的解答。事实上,对于要承担基本刑的犯罪分子来说,管制是最轻的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在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管制的形式作了规定,即实行社区矫正。通过社区人民群众的监督,能够帮助其很好地矫正行为和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增加社会温情,缓解个人与社会的紧张情绪。如果对管制和其他问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咨询下专业的刑辩律师,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
我的表姨就是一家公司的高管,但是表姨在工作的时候就是起了贪念,然后就是挪用了公司的资金,现在表姨就是被公司的老板发现了,请问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都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包括: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
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
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期限是多久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前,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显然也不能将该决定视作事后强制执行行为所执行的基础决定,它被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吸收。特别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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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其主要特点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主要特点是:由行政主体和法院执行、以生效的行政决议为执行内容、确保行政决议的实施、不能进行和解处理等,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认定应当基于上述标准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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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于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特别规定
[律师回复]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强制措施。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强制扣留、强制约束、强制遣返、强制、强制驱散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海关等极少数实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为体现从严规范的精神, 该法从严格规范实施程序的角度作了规定, 要求除了遵循第十八条规定的一般程序外, 还另外增加了五项特别程序: 一是当场告知或者是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地点和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应当及时让其家属知道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防止造成当事人下落不明,其家属难以依。另外,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比如其孩子年幼或者亲属疾病无人照料等, 如果不及时通知其家属, 还可能会引发其他事件, 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和他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甚至危险。通知内容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地点和期限。如果家属在现场, 通知可以当场作出; 如果家属不在现场, 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通过合理的方式立即通知。通知形式可以是书面, 也可以是电话。通知应当采用合理及时的方式, 能使其家属尽快知道有关情况。 二是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的, 应当在返回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这项规定比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的要求更加严格, 明确规定了报告的时间, 即在返回后立即报告, 使负责人能够在第一时间获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这项规定是严格规范即时强制程序的一种体现。 三是实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任意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在单行法中都有具体规定, 因此本条没有对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仅作原则性规定。但按照法律规则,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临时性特点决定了期限不能太长。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海关法规定扣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为二十四小时,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四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 应当立即解除, 不得拖延。与行政处罚不同,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直接目的并非为了制裁当事人,而是为了达到特定的行政目的, 尤其是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是针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需要具备时间、情形、实施主体的资格等各方面的条件更为严格,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如拘传后已经查证事实、嫌疑人的事实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传唤目的达到已经了解情况、醉酒人已经清醒不会作出危害行为、戒毒效果良好、隔扇治疗治愈不会出现传染情形等等,没有及时解除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应“由上级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给予赔偿”。 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如果单行法中对即时强制措施还有特别的程序规定, 也要遵照执行。如在海关法中, 扣留犯罪嫌疑人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这就属于特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 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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