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在庭外与仲裁庭进行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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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一般都会与仲裁庭合作,使开庭审理顺利进行,但有时也会有一些意外发生。如果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参加;仲裁庭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举证,而当事人遇到困难,要求延长举证的期限;当事人因某些原因,改变想法希望由仲裁庭主持调解;或者双方的纠纷在受理过程中发生了变化而需要及时向仲裁庭反映。
怎样在庭外与仲裁庭进行沟通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并不直接进行审理,而是组成仲裁庭来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庭审理;一种是书面审理。其中开庭审理是普遍采用的方式,仲裁庭全体成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都必须参加开庭审理,仲裁庭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实质性的全面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决。开庭审理对于仲裁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适用法律、公正裁决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当事人必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尽可能地在庭审过程中为自己的主张举证和理论。

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一般都会与仲裁庭合作,使开庭审理顺利进行,但有时也会有一些意外发生。如果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参加;仲裁庭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举证,而当事人遇到困难,要求延长举证的期限;当事人因某些原因,改变想法希望由仲裁庭主持调解;或者双方的纠纷在受理过程中发生了变化而需要及时向仲裁庭反映。

上述种种情况必然导致当事人需要在开庭审理以外向仲裁庭反映情况,而且要求及时地与仲裁庭进行沟通。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以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在案件裁决前也不可以向当事人谈论涉及案件的内容,所以当事人在非开庭审理的时候是不能私自与仲裁庭进行接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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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单位欠我同事工资3万,所以就申请了劳动仲裁,现在我的同事每天穷的连吃饭的钱都没有,由于仲裁的结果一时半会出不来,想申请先予执行,请问符合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争议案件类型和条件。
先予执行是指仲裁庭裁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的迫切需要,依法裁决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正常情况下,执行本应当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先予执行则是为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的生活迫切需要,在裁决之前采取的执行措施。
例如申请人因工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而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仲裁,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一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可能会耽误申请人的治疗时间,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裁决先予执行
适用争议案件类型
只有特定类型的争议案件才能适用裁决先予执行,即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如果有的案件中既有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也有其他争议事项,申请人对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申请先予执行的,只要符合本条规定其他条件,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但对申请中含有不属于先予执行的争议事项,该部分不予裁决先予执行。
当事人申请启动
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庭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仲裁庭不能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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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已下来,结果不如人意,但耗时长又费精力,再上诉也有些得不偿失,等了30天对方仍不付款,还说提交撤销申请等法院通知,仲裁裁决与上诉 我还能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这个规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生效,并在履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被执行人在国外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因此,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其次,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者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法院规定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及材料。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其所在国法院的规定提交材料。  最后,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外国的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该国的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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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涉外仲裁庭如何选择?
选择在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一般都会力争将争议提交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做除了便于仲裁和对本国的常设仲裁机构可以信任的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对本国的仲裁机构比较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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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两项措施。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一、不予执行裁决制度,主要是对仲裁败方权益的一种补救。例如当胜诉方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败诉方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而申请撤销裁决,主要是保护仲裁胜方的权益。例如当事人应当获得一百万元的索赔,仲裁庭仅裁决赔偿十万元,如果仲裁程序有缺陷,当事人无法申请不予执行裁决,而可以通过申请撤销裁决以获得补救。
  
二、在涉外仲裁中,不予执行制度对败诉方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彻底的。因为当一国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该裁定在该国不能执行,但裁决仍然有效,在另一国家可能予以执行。败诉方则必须在有关国家的法院一一请求不予执行,这样做显然对败诉方不利。但设立申请撤销裁决程序后,只要该裁决被依法撤销,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均不可能予以执行。
  
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不予执行情形与《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基本相同,有所不同的是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而撤销裁决的情形则出自程序上的理由。
  
四、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比较全面,不仅可以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还可以审查仲裁裁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上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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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法律问题咨询,我们公司与美国的某手机公司因为供货问题发生了经济纠纷,合同约定通过北京仲裁委进行仲裁,但是我们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请问仲裁裁决后不能上诉吗?
[律师回复] 仲裁后不能起诉,除了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之外其他纠纷经过仲裁以后就不能够再起诉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确定了案件的惟一仲裁庭。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它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权的区分亦有约束力。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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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涉外劳动仲裁去哪里进行
涉外劳动仲裁的仲裁地点可以到合同履行地或者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劳动仲裁。但如果双方都提出了劳动仲裁的话,那么一般劳动仲裁的地点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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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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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涉外劳动仲裁去哪里进行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北京涉外劳动仲裁去哪里进行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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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庭在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  
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所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而受到级别管辖的制约。  
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某项或某几项争议交付仲裁。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交由自己处理的争议,则不能主动审理和裁决。  
5、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诸项权利的集中体现,是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二)仲裁的原则  仲裁的,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仲裁法确立的仲裁的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碑。仲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与行政机构脱钩。即仲裁委员会于,与没有隶属关系。这有利于我国的仲裁真正做到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即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国仲裁协会,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按地域分别设立的,相互之间无高低之分,无上下级之分,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相互。同时仲裁庭对案件审理和裁决,仲裁委员会不能干预。对仲裁裁决虽然有着必要的监督,但并不意味着仲裁附属于。正如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此项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  
1、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纠纷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  
2、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  
3、公平合理,就是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在审理纠纷时应当处于公正地位,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同时公平合理还意味着,在仲裁中所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采用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作法,即经济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来判别责任。这样做既体现了与诉讼相区别,也是仲裁的基本精神所在。
我堂弟在公司干了1个月,单位还是不发工资,他想要仲裁来解决,可以吗?仲裁应该开庭进行吗?是什么样的情况呢?
[律师回复] 不论发生什么纠纷,在找中间人或有关单位调解时,一般都要双方当事人到场,三对六面,讲清事实,予以解决。就是起诉到法院,在第一审审判时,不管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也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开庭审理。《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此条又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也就是说,仲裁庭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它是“仲裁庭应当开庭进行”外的一种补充形式。
不开庭审理就是书面审理,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合同、双方来往函电等,以及证人、专家、鉴定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仲裁法》规定不开庭的的条件是“当事人协议不开庭”,这是不开庭的必须条件,也是唯一条件。没有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庭是不能不开庭审理案件的,它是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体现。由于自愿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合意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和共同选定仲裁庭的组成等都是基于当事人对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信任和了解,这也是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基础。《仲裁法》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可以不开庭,但一般来说,对于事实清楚、情节不很复杂、争议不是很大的案件,可以不开庭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事实争议很大,相信当事人也无法达成不开庭审理协议。
不开庭审理的优越性在于: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案件的速度。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不需要到庭,减少了当事人因参加开庭带来人力、财力上的负担,有利于当事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不开庭审理,避免了当事人面对面唇枪舌剑的尴尬局面,不伤和气,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所以,不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受到了有关当事人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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