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监护责任的确定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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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所谓监护人的职责,是指监护人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而依法承担的对被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监护责任的确定标准有哪些?

所谓监护人的职责,是指监护人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而依法承担的对被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一、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范围和内容

《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对监护人监护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相关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被监护人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精神病人,被监护人在维护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方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样的全面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需要有监护人来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止被监护人遭受不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监护人在遇到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时,要积极地依法采取制止措施或保护措施。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应当给予被监护人以必要的关心、照料和安排,以满足其衣、食、住、行等日常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和精神病人的康复及正常生活。法律禁止虐待和遗弃被监护人。同时,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发育时期,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被监护人由于缺乏对其行为后果的正确认识和判断能力,可能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因而,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正确管理、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要求监护人要妥善管理好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包括其特有的财产和依法应当取得的财产。监护人虽然可以合理使用,但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监护人而言这部分财产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监护人的年龄、智力或健康状况等因素,完全不能或者不能完全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因此,《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被监护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并承担民事义务。当然,这里还要区分两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全部民事活动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一定。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监护人代为进行或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法律要求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监护人的职责可以归纳为:对被监护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合法财产的保管、日常生活的照料、平时行为的管束、民事行为的代理、民事责任的承担、思想品行的教育等。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的,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对于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情节恶劣的,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的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构成犯罪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变更监护关系。其中,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比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应当分别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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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立呢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另外,如果老年病人丧失思维记忆,或因脑梗导致的丧失行为能力,或得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等等,均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最后,监护人资格是有法定顺序的,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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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人能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吗
[律师回复]
一、监护人如何确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监护人能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吗监护是为了监督、保护未成年人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其中,承担监督、保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受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与被监护人有亲密关系的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担任被监护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同时规定了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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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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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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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
三、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见,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下,首先应当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在有约定时从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委托监护时没有约定责任承担,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在被委托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委托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监护人和受委托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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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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