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肺炎的职工理论上可以享有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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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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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能是因为新型肺炎属于传染性比较强的疾病,所以,很多职工到现在都确认不下来,感染肺炎的话是否可以适用于医疗期,对这个问题国家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职工本人在医疗期结束以后仍然不能正常上岗的,公司要辞退也得提前一个月就通知。
感染肺炎的职工理论上可以享有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感染肺炎的职工理论上可以享有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可能是因为新型肺炎属于传染性比较强的疾病,所以,很多职工到现在都确认不下来,感染肺炎的话是否可以适用于医疗期,对这个问题国家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职工本人在医疗期结束以后仍然不能正常上岗的,公司要辞退也得提前一个月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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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疾病属于职业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
1、电焊工尘肺
1
2、铸工尘肺
1
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
1、铀中毒
1
2、砷化氢中毒
1
3、氯气中毒
1
4、二氧化硫中毒
1
5、光气中毒
1
6、氨中毒
1
7、偏二甲基肼中毒
1
8、氮氧化合物中毒
1
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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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硫化氢中毒
2
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
3、工业性氟病
2
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
5、四乙基铅中毒
2
6、有机锡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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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时间上的条件,即,在新型冠状防控和救治工作中被感染的才符合条件。牙科医生在给患者看牙过程中感染的,就不符合时间上的条件;
其次,人员范围上的条件,即,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这里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理解为与防控救治相关的工作人员,外地出差到武汉的、与防控救治无关的人员,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人员范围;
最后,医护人员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被感染的。如果医护人员在家庭聚会上被感染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出差过程中被感染能否认定为工伤,人社部的文件中没有涉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也就是说,在广东,劳动者被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被感染的,视同工伤。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依法宣布为疫区”,就武汉目前而言尚未被宣布为“疫区”,因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没有相关规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没有相关规定。
如果我们回到《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来看今天的问题,就会立即陷入迷茫。先看原文,没敢做删减,大家自己看;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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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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