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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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垄断协议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一、垄断协议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1.横向协议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通过同业公会的联合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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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垄断协议
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有以下三点:1、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2、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3、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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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是什么,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协议或协同行为由多个主体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行业协会(经营者利益代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二)客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为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表现为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共同或协同一致的外在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商品的价格),其结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三)主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主观故意 经营者之间以限制竞争为目的,并希望或愿意将双方或多方的意志形成一致的主观愿望,即有谋取超额利益的故意。 (四)客体要件:经营者之间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关系 垄断协议影响了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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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横向垄断协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理解横向垄断协议问题解答如下,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生产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者批发商之间达成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法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最重要、最典型的竞争方式,它为世界各国所禁止,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价格垄断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这是一种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商品的供应数量减少,必然导致市场价格上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它是指经营者之间分割地域、客户或者商品市场的行为这种画地为牢的行为限制了经营者之间正常的自由竞争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买新技术、新设备,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可以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经营者之间的限制开发协议是破坏竞争,阻碍一国科学技术发展的行为
5、联合交易它也称集体拒绝交易,即经营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的竞争对手、供货商或者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其目的是排斥了其他竞争对手,维护了自身垄断地位
6、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横向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有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协议或协同行为由多个主体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行业协会(经营者利益代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二)客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为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表现为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共同或协同一致的外在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商品的价格),其结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三)主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主观故意 经营者之间以限制竞争为目的,并希望或愿意将双方或多方的意志形成一致的主观愿望,即有谋取超额利益的故意。 (四)客体要件:经营者之间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关系 垄断协议影响了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协议或协同行为由多个主体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行业协会(经营者利益代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二)客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为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表现为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共同或协同一致的外在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商品的价格),其结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三)主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主观故意
经营者之间以限制竞争为目的,并希望或愿意将双方或多方的意志形成一致的主观愿望,即有谋取超额利益的故意。
(四)客体要件:经营者之间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关系
垄断协议影响了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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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协议或协同行为由多个主体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行业协会(经营者利益代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二)客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为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表现为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共同或协同一致的外在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商品的价格),其结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三)主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主观故意 经营者之间以限制竞争为目的,并希望或愿意将双方或多方的意志形成一致的主观愿望,即有谋取超额利益的故意。 (四)客体要件:经营者之间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关系 垄断协议影响了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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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协议或协同行为由多个主体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行业协会(经营者利益代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二)客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为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表现为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共同或协同一致的外在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商品的价格),其结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三)主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主观故意 经营者之间以限制竞争为目的,并希望或愿意将双方或多方的意志形成一致的主观愿望,即有谋取超额利益的故意。 (四)客体要件:经营者之间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关系 垄断协议影响了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协议或协同行为由多个主体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行业协会(经营者利益代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二)客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为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表现为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共同或协同一致的外在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商品的价格),其结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三)主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主观故意
经营者之间以限制竞争为目的,并希望或愿意将双方或多方的意志形成一致的主观愿望,即有谋取超额利益的故意。
(四)客体要件:经营者之间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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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协议或协同行为由多个主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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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为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表现为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共同或协同一致的外在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商品的价格),其结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三)主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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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体要件:经营者之间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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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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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垄断协议怎样才能免除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经营者垄断协议怎样才能免除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通常上,为了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相互签订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的就是一种垄断。
按规定,我国法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交易;
6、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同时,也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此外,还有一种就是通过同业公会的联合行为
按规定,要是有上面禁止的行为,将要接受行政处罚,具体会受下面几种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进行罚款。
不过,要是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能对其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而且,要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那就不会被禁止: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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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的区别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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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协议垄断发生在处于产业上下游或供销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都是行政机关
[律师回复] 法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最重要、最典型的竞争方式,它为世界各国所禁止,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价格垄断。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这是一种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商品的供应数量减少,必然导致市场价格上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它是指经营者之间分割地域、客户或者商品市场的行为。这种画地为牢的行为限制了经营者之间正常的自由竞争。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买新技术、新设备,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可以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经营者之间的限制开发协议是破坏竞争,阻碍一国科学技术发展的行为。
5、联合抵制交易。它也称集体拒绝交易,即经营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的竞争对手、供货商或者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其目的是排斥了其他竞争对手,维护了自身垄断地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横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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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审查证据的审查判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刑事诉讼中,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对终结需要提起或不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决定是否的诉讼活动。这一阶段对的审查判断,是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最终得到有罪判决的关健。现笔者根据几年的实践经验,就阶段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是否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如此等等。因此在审查阶段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其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1、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2、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充分发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3、可以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决定案件是否和不诉,从而做到不枉不纵,顺利地实现刑事诉讼任务。 二、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不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三、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方法为了正确审查判断证据,还有一个方法问题。实践中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以下方法进行: 1、甄别法甄别即审查鉴别的意思。甄别法是指对收集的证据,逐一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运用甄别法审查判断证据,要求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和是否具有证明力。2、比较法它是指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照,从中发现和寻找它们的共同之处和差异之点的方法。在一般情况下,经过比较认为相符或一致,没有矛盾,就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均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查证。3、印证法它是指将若干证据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以考察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反映一致的方法。按事物互相联系的辩证原理,案件发生后,证据和一定的案件事实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样,为判明一定证据的真伪及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就可以把该证据与其他有关的证据结合起来,考察它们之间能否相互证实。
法院审查调解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审查的结果一般有两种情形: 1.调解协议有效。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管辖是作出确认决定的基层人民或者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间的,从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调解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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