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是否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联系是多样的,既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也可以用来否定案件事实的存在。
2.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的。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3.合法性,证据的内容和收集程序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和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二、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满足证据的三种属性就具有证明的作用。至于证明力的大小,还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根据《证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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