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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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据是否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一、证据是否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联系是多样的,既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也可以用来否定案件事实的存在。

2.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的。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3.合法性,证据的内容和收集程序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和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二、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满足证据的三种属性就具有证明的作用。至于证明力的大小,还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证人当事人的关系。根据《证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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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证据是否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1、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2、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的。3、合法性,证据的内容和收集程序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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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证人未出庭证言的证明力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证人未出庭证言的证明力如何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未出庭证言的证明力如何
一、《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则证言效力将会大大降低。一旦有与该证言相矛盾的其他证据,则该证言将不会被采纳。
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满足证据的三种属性就具有证明的作用。至于证明力的大小,还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根据《证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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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因素1、是年龄因素。年龄因素对证人证言有着重要的影响,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儿童及老年人的证言效力上2、是性别因素。3、是记忆因素。证人在作证、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记忆的参与,但是在反复被询问、回忆案件情况的过程中,记忆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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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如何提高?
加强对证人的法制教育,使之形成相应的法律意识。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法律仅靠执行是不够的,关键靠公民的自觉遵守。当法律条文变成公民内在的自我要求,守法作证的价值观念才能树立起来。加强法制教育,从根本上改变公民的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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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语言暴力语言攻击触犯法律了吗
[律师回复] 言语伤害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属于毁谤他人。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语言暴力属于校园暴力吗
[律师回复] 在生活中,我觉得最大的暴力就是语言暴力。同样在校园中,最冷的暴力我觉得也是语言暴力。 语言暴力虽然不会伤害到你肉体的一丝一毫,但是对人内心的影响可不能小看了。作为一名正在教学一线的老师,每天面对着一群群孩子,孩子毕竟都是孩子,他们有做好的地方,但是他们也有犯错误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向孩子直指他的错误和不足之处。但是有时强调过好多次的事情,总有孩子会记不住,明知故犯。内心的一股怒火油然而生,随之话语就会严重了。 教育家罗晓说,教师的职责就是教育学生,指出学生的不良习惯,并帮助学生进步。但是教师在教育学生的时候,杜绝身体暴力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语言暴力”。 罗晓说,虽然“语言暴力”对学生的身体不会造成伤害,但是对学生的心理会造成伤害。“语言暴力”没办法满足学生被尊重、被理解以及归属感的需求,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上,人际交流方面容易过分防御,造成谨小慎微,战战兢兢。对于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学生,如果长期遭受“语言暴力”,心理就会压抑。 在罗晓看来,一个好的教育者,批评学生、帮助学生进步需要技巧。首先,批评学生要有根有据,公平公正,语言上不能一直讽刺。其次,适当的教育是应该的,但是要掌握分寸,老师要在理解、尊重学生的基础上教育学生。比如对正处于青春期的学生,老师用心去理解,就不会对什么都看不顺眼,就能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再次,教育学生是一个教师反思自我的过程,教师要作为学生的榜样,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强化学生的优点进行教育。学生学习不好、习惯不好,有很多因素,与家庭、学校、社会都有关系,学生会模仿老师,老师要做好榜样。 老师本身要学好教育心理学,深入了解学生的需求,让学生遇到困难的时候,会主动想到找您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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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则证言效力将会大大降低。一旦有与该证言相矛盾的其他证据,则该证言将不会被法院采纳。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满足证据的三种属性就具有证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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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证言的效力怎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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