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股东出具虚假清算承诺,诉请股东承担货款连带清偿责任

最新修订 | 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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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生律师
朱玉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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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律所: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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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公检法经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律科班出身,毕业后在法院工作两年,精通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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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原告某木制品厂与被告某公司因为板材供应产生关联,原告作为供货方,按照双方约定持续向被告交付板材,双方后续完成对账,确认被告还欠付原告货款X万余元。从法律关系层面看,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依法享有收取对应货款的权利,被告在确认收货且无质量异议的情况下,负有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的权利边界原本清晰明确,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这份债务的承担主体原本为被告公司本身,按照公司法原

这种权责划分的边界,建立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合法适用的基础之上,所有主体都应当在这个边界内行事:公司对外负债后,需要依法处置自身财产清偿债务,若要终止主体资格办理注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清算流程,梳理全部债权债务、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对债务作出妥善安排之后,才能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股东作为有限责任的受益方,不得利用自身对公司的控制权,借助法人独立地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更不能在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绕过法定清算流程直接办理公司注销。

之后争议出现,原本的权责边界被突破。被告公司的两名股东,在案涉货款还没有向原告清偿的前提下,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声称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清算完结,凭借这份不实承诺顺利完成了公司的注销登记。原告后续追索货款时才发现,本应作为债务承担主体的公司已经不复存在,原本应当由公司承担的货款,面临无处主张的困境,双方的争议点就此集中:公司已经办理注销,两名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存续期间未清偿的这笔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核心矛盾落在股东注销时提交的清算完结承诺是否属于虚假清算行为,这种行为是否能够突破原本的股东有限责任边界,要求股东个人对公司旧债承担责任。

山东临沂朱玉生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介入事件处理。朱玉生律师首先从头梳理双方初始的买卖合同关系,把原告方留存的所有交易相关材料逐一整理核对,包括往来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每一笔板材交付的销货清单、双方最终确认的对账单,把整套交易证据链补全,先确认基础债权的真实性和具体金额,夯实原告享有合法债权的事实基础。随后朱玉生律师调取被告公司的全部工商内档资料,核对整个注销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很快发现案涉公司从启动注销到完成登记的全流程里,没有任何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梳理公司全部资产债务的清算动作,两名股东在明知存在未清偿货款的前提下,直接出具了内容不实的清算完结承诺,借助市场监管部门的注销登记程序,试图让公司主体资格彻底消灭,以此逃避原本应当承担的债务。

梳理完所有事实脉络之后,朱玉生律师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厘清这一行为对应的权责逻辑: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有明确前提,一旦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借助虚假清算的方式骗取注销登记,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这种行为就已经超出了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边界,不再能受到法律的默认豁免。庭审过程中,各方围绕股东行为的性质展开陈述,法庭重点核查了基础债务是否真实存在、股东是否明知案涉债务未清偿、公司注销是否经过合法清算程序这几个核心问题,对于交易阶段形成的全部证据,以及从工商部门调取的注销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作出认定,确认原告的债权合法有效,两名股东的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注销程序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公司存续期间欠付原告的货款事实清楚,两名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在没有依法开展清算、也未清偿案涉债务的情况下,向登记机关提交不实承诺骗取公司注销登记,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的合法利益。法院完全采纳了朱玉生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两名股东对案涉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及对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这一处理结果厘清了此类场景下的权责边界:当债务人公司处于已注销、申请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却未清算的状态时,债权人不能直接默认公司主体消灭就无法追索债务,应当第一时间核查债务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调取对应的全部工商档案,审查注销流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认股东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清算报告、不实承诺骗取注销登记的行为。对于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交易凭证、沟通记录、对账材料也需要妥善留存,一旦发现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形,就可以直接向相关股东主张权利,突破原本的有限责任保护边界,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从事企业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这类情形在临沂本地的地产、板材、物流、建筑等行业的商事往来中时有出现,很多中小企业的交易主体初期未意识到工商状态核查的重要性,等到追索债务时才发现债务主体已经注销,往往会陷入维权的被动。在日常企业合规管理环节,也可以把交易相对方的主体状态核查纳入应收账款管理的常规流程,提前对应收债权作出风险预判,避免后续出现类似的权责边界被突破时的被动局面,而这一处理思路,也符合从司法裁判视角预判风险、从实务操作层面解决问题的逻辑,能够为本地适配产业特点的系统化法律服务提供支撑,助力本地企业在合规框架内平稳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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