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会进行审判监督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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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并不会进行审判监督,只有是那些已经生效了的裁决、判决,民事主体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是突然发现裁决、判决有误,此时若是需要再审,那么才由审判委员会来完成审判监督的工作。
最高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会进行审判监督吗?

一、最高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会进行审判监督吗?

1、最高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并不会进行审判监督,因为发回重审不属于审判监督,而是按普通诉讼程序由相关审判庭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发回重审的是二审在审理中,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或者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

3、发回重审案件跟审判监督程序案件是不一样,一个是重审一个是再审,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二、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如何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一般只有那些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是一审判决时并没有了解事实的,此时都有可能会被发回重审。此类案件最终审理的结果可能是加重,也可能是需要减轻民事主体可能会受到的处罚。而对于一审没有按照规定,就已经判决的相关职员,有可能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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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劳动监督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 以下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 (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 (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 (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 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员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及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回避。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审判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具备法定的理由才能提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相关知识
1、再审抗诉和二审抗诉的区别:
二审抗诉: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就同级的,一审未生效裁判,在发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通过原审,向上一级,提起抗诉。
再审抗诉:上级检察院,在任何时候,就下级的,已生效裁判,在认为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以书面的形式,向同级提出抗诉(最高检察院另外有平行抗诉权)
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1)再审的程序: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意:凡是受理再审抗诉的,决定自己再审的,一律适用二审程序,因为此时相当于上级的提审)
(2)再审的期限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3)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因为一审肯定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抗诉,要给面子)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加重处罚,要慎重)(五
注意:“申诉不加刑”: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且该被告人必须出庭,未出庭的也不得加重刑罚。
(4)再审的中止和终止情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时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再审后的原生效裁判的执行问题:
原则上: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例外: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再审后的处理
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注意:不是裁定维持原判)
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C.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D.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宣判被告人无罪。(另外: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书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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