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偷外卖行为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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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能会认定为盗窃罪,一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可认定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由此可见,对于多次盗窃的一般是在第一个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多次偷外卖行为如何认定

一、多次偷外卖行为如何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一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可认定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由此可见,对于多次盗窃的一般是在第一个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多次盗窃具体规定如何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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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组织卖淫罪次数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组织卖淫罪次数的认定
(一)仅依据卖的证言,推算的组织卖淫次数是否能被采信的问题
在组织卖淫次数的认定中, 根据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卖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这种证据的特性就带有容易出现失真的可能性,而且卖作为组织卖淫体系中位于层级最下面的一层,其所能了解和参与的毕竟是很少一部分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所确立的原则,不能轻信言词证据。 这一点,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浙刑三终字第116号的“陈健、组织卖淫、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的裁判观点,可以看出对于组织卖淫次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仅有卖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卖淫次数的合理部分才予以支持,而这个合理部分还需要结合其他间接证据来判断
(二)记载有卖淫次数账本的证据效力和认定的问题
首先, 从证据规则来看,仅凭账本上记载的次数,在缺少其他证据印证的前提下,是不能作为证据认定该案次数的,否则属于“客观归罪”,有违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第二, 在大部分案件中,都会拥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和账户资金、记录,但作为辩护人,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有了这些证据就必然使账本所记载的次数全部被采信。 我们应善于提出质疑和论证,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建议:
1.根据在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位于组织卖淫案架构顶层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并不能确切的清楚组织卖淫的总次数,其往往只是清楚场所的日或月的营业额,收入分成、资金信息,那么我们应从这里进一步研究,根据营业额推算出组织卖淫的总次数是否能和账本相互印证或者大体一致,再结合实际控制卖和卖淫活动的妈咪、领班、行政经理、人的供述,判断实际组织卖淫的次数是否与账本或营业额相当。
2.结合证人证言对组织卖淫的次数进行判断 组织卖淫案中的证人证言一般分为两类人:一类是提供者,另一类是接受者。 根据司法实践,公安机关能够找到的证人,往往就是当天场所里抓到的涉案人员,以及后续通过其他证据或途径进一步找到的涉案人员,这一类人绝大部分都会承认有卖淫嫖娼的行为,但往往证人证言的数量会明显少于账本记载的数量,从司法实践的证据采信标准来看,这也是正常的。
3.账户资金、、书证,是否能印证账本记载的次数问题 这里面也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对于场所类设有POS机和电脑记账系统的,我们可以从POS机刷卡清单和电脑后台系统的清单,进行计算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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