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3至5年开庭没收监是合法的吗?
1、量刑3至5年开庭没收监是合法的,能存在违法者本身有病或者有其他不适宜收监的原因,从而进行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这种情况。
2、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法院可以继续取保候审。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收监执行。另外,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判处实刑,会当庭予以羁押并收监执行。
3、若是在量刑3至5年的同是,又被判处了缓刑的情形,也是不会被收监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法律规范对收监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刑事案件审理并宣判之后,即使是判处犯罪嫌疑人承担有期徒刑的处罚,也有可能并不被收监。因为这可能是因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也判处了缓刑,那么此时是有一个考验期的,在这个缓刑的考验阶段,犯罪主体并不会被监狱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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