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休假可以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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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复发休假是可以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在停工期间原来的工资是不会变的,但这个时间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最多会支付十二个月的工资;如果有特殊的情况一般也是可以适当的延长。
工伤复发休假可以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吗?

一、工伤复发休假可以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吗?

1、员工工伤复发后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享有护理待遇。员工工伤复发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员工工伤复发经确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有权安装辅助器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并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工伤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

二、如何申请工伤复发确认?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 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复发只要还在工作的期间那么就可以再次的享受到停工留薪的待遇,但前提一定要确保是因工伤而再次出现的伤情才可以得到,但对于支付的标准就要按劳动者实际的收入来进行计算,这样才能确保双方不会因此而引起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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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张某在某纺织品公司从事开松工作,双方约定以承包加计件形式支付工资,公司按产量将工资全部记入张某名下,并打到张某的工资卡上。11月,张某在卡车上卸货摔伤致使右肩关节脱位。
虽然造成身体受伤,但张某坚持上班。在此次事故后,因喝酒后与一同事打架,公司以其为由,作出辞退决定。
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公司答辩称,张某后并未休息,已经获得工资,不应当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此案例发生在江苏,最终考虑到张某本人的责任,
最后裁决用人单位减半支付。
评析:本案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以及如何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医嘱,张某本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但由于其坚持工作,并事实上获得了工资。
这种情况下,张某能否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条例及相关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张某发生工伤,应得的待遇。公司以实际为张某支付了这期间的为由,拒绝支持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于完全免除了此项责任。那么,由于张某坚持工作,将使自己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不保。
其次,做一假设张某没有在公司坚持工作,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应该可以确定。如果在此期间,张某到另外一公司工作,也可以在另外的公司获得报酬。
总而言之,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工伤职工应得的待遇。“坚持工作”不是排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故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有些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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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区别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复查鉴定待遇怎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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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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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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