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相关处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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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相关处罚标准是视不同的犯罪事实严重程度来进行分别处罚,特别是对于在共同过失犯罪的过程中,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调查取证,并在证据存在的情况下判决。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相关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相关处罚标准是什么?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相关处罚标准,应当分别视不同情况而处以轻重有别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之各行为人具体裁量刑罚时,首先应当明确,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分别定罪,并不意味着各共同过失犯罪人须承担相同之刑责。尽管各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但相互的过失程度可能不尽相同,其过失行为对共同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作用力也可能是彼此不一的。易言之,各共同过失犯罪人之间也存在一个罪责大小的问题,应分别视不同情况而处以轻重有别的刑罚。

二、共同犯罪的定罪方式有哪些?

其一,论以同一罪名。即是说在共同过失犯罪中,虽然存在不同的实施过失行为之人,其过失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但他们的过失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故应以同一的过失罪分别予以定罪。例如前述甲乙二人高楼推物共同疏忽而致砸死路人一案中,他们的行为均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甲乙二人之行为分别定罪。

其二,论以不同罪名。也即对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过失行为分别以不同罪名予以定罪的情况。之所以出现这种罪名相异之情况,主要是由各行为人的具体过失行为以及其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对此又可区分为两种情况:

(1)在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过失行为相结合而构成的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通常对一般主体按其行为所触犯的具体过失犯罪确定罪名,而对特殊主体则亦依其自身行为所触犯的具体过失犯罪来确定罪名。

(2)在各行为人均为特殊主体因而构成的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主体身份和行为情况之不同,也决定需对各行为人之行为论以不同罪名。

有关共同犯罪的具体处理和判决情况,显然是需要按照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判定,但只有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即使共同犯罪也是需要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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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应该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怎么处罚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即两人以上由于过失行为,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不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而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处罚
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在这一主观心态的支配下在客观上都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实行共同负责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犯罪人首先应当对其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负责;至于其具体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大小,则又应当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实际作用来裁量。而与之不同的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之间欠缺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在各自的单个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这也就意味着对其不能予以共同处罚,而只能按照各行为人所触犯之罪分别定罪处罚。就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问题而言,中国1997年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对此,前文亦已有详述,此处不赘。下面简要论述一下共同过失犯罪的刑罚裁量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之各行为人具体裁量刑罚时,首先应当明确,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分别定罪,并不意味着各共同过失犯罪人须承担相同之刑责。尽管各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但相互的过失程度可能不尽相同,其过失行为对共同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作用力也可能是彼此不一的。易言之,各共同过失犯罪人之间也存在一个罪责大小的问题,应分别视不同情况而处以轻重有别的刑罚。
我哥哥之前开车撞了人,他妈妈也在车上。他妈妈让他赶快跑不要管。请问,共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具体量刑时,主要应考虑各共同过失犯罪人的过失程度极其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
其一,过失程度。共同过失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首先取决于过失程度。凡是过失程度大的,罪责也大;过失程度小的,罪责也小。至于各共同过失犯罪人过失程度的考察,则应将过失程度的一般考察方法与共同过失犯罪的特点结合起来加以认定。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看注意义务的要求程度。这需要根据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业务及所实施的行为加以判断。据此,对于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要求程度越高,则其过失程度就越高;反之,对其注意义务要求越低,则注意义务就越低。
(2)看注意义务的可履行程度。行为人被赋予的注意义务的可履行程度,决定了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注意义务越容易履行,而行为人却未能履行的,则其过失程度就越重;反之,注意义务越难履行,而行为人也未能履行的,则其过失程度就越轻。
(3)看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愈强,其过失程度愈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愈弱,则其过失程度愈弱。此外,犯罪过失的程度还受到行为的动机与起因等其他诸种因素的影响,这是我们考察行为人之过失程度时,也需要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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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相关处罚标准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相关处罚标准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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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共同过失犯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从客观方面来说,共同故意犯罪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各自实施的行为在定罪中没有的意义。而共同过失犯罪的各个行为之间的联系则缺乏自觉性,是纯客观的,它们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相当的原因力,因而在定罪中有一定的意义。再次,从犯罪所蕴涵的社会川哗贬狙撞缴鳖斜搏铆危害程度而言,共同故意犯罪显较共同过失犯罪严重。最后,两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也大相径庭。[5]二、共同过失犯罪具体类型分述(一)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所谓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共同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况。比如甲乙二人共同从楼顶将物体推下,疏忽而致路人被砸死。甲乙二人高楼推物之行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且造成了路人的死亡。这就属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之情况。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对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存有根大的争论。事实上,这也是我们在具体认定共同犯罪时所必须要直面并回答的问题。对此,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有两种针锋相对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此之谓积极说。该说主要为行为共同说所主张,认为共同犯罪是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共同表现,共同实行犯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其主观上只要有行为的共同意思即为已足,而不必皆有共同犯罪之认识。据此,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也同样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另一种观点为消极说,此则主要为犯罪共同说所倡导,认为共同犯罪之成立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对共同犯罪之认识,也即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之故意。
过失共同犯罪中区分主犯从犯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都知道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人的法定分类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那么过失共同犯罪中是否区分主犯、从犯?过失帮主犯、过失教唆犯犯能否成立?
在过失共同犯罪中是否有主犯从犯之分
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应当区分主犯、从犯。一般来说在实施过失行为时处于领导支配地位,或者个人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为过失主犯。居于被领导被支配地位,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较小作用的,应当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各行为人地位相当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比如大兴安岭火灾有关领导就是过失主犯,林场工作人员就是过失从犯,区分主犯、从犯才能做到量刑中的客观公正,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过失共同犯罪中区分主犯、从犯是完全有必要的。
侯国云教授认为:“实行犯、教唆犯、帮主犯都可以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教唆和帮助都应当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为前提,在所谓过失教唆、过失帮助的场合,教唆者和帮助者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起到银器、帮助其他行为人的客观作用,如果教唆者和帮助者本身没有故意是不能够成立教唆犯和帮主犯的,共同过失行为应该被限定为共同实行行为,即只有直接参与造成危害结果的人才能成立过失共同犯罪,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不应当包括在过失共同犯罪共同行为的内容中。
有以下理由:
(1)从刑法的谦抑主义出发,应该认为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因为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和危害结果的联系只是很偶然的,如果承认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主犯就会株连无辜,又任意扩大刑罚打击面之嫌疑。
(2)如果承认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主犯就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于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他们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联合起来共同实施过失犯罪,这种没有罪过联系的行为之间至多只能存在纯客观的联系,将这种纯客观的引起或帮助了他人的过失犯罪行为称为过失教唆行为和过失帮助行为,似乎有客观归罪之嫌,因而是不可取的。因此很多学者主张对过失帮助和过失教唆的场合按《刑法典》中“但书”规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就可以了。
(3)教唆和帮助的词义本身就带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所认识,有故意的意思。那么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似乎给人一种自相矛盾的感觉。这种感觉就像79年刑法中“过失罪”给人的感觉一样。就像张明楷教授指出的:“实施过失行为的意图的说法本身就难以成立。”因此教唆犯和帮主犯必须故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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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相关处罚标准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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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累犯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累犯怎样处罚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累犯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如果主犯是累犯,在犯罪行为原有判罚的基础上,从重处罚。 主犯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首要分子,对于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正确认定主犯呢?判断一个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应当根据他在参加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造成危害结果的作用等,全面地分析判断。 从主犯参加犯罪活动的情况来看,他们一般在事前拉拢、勾结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参加,担任主角,并协调他人的行动,所犯具体罪行较重,或者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有的事后还进行策划掩盖罪行、逃避惩罚的活动。通过对共同犯罪人参加犯罪活动的具体分析,就能正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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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共犯该怎样处罚,如何处罚强奸罪共同犯罪
[律师回复]
一、罪量刑规定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的,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妇女、奸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进行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妇女、奸淫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二、共犯如何处罚
(一)主犯如何处罚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如何处罚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如何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我们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如何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坏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坏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
三、罪共犯如何处罚由于共犯中根据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分为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等等,在不同的身份下,对罪共犯的处罚实不同的,各位可以适当参考一下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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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从犯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对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的认定及量刑,参照此意见。
过失犯罪的处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过失犯罪有帮助犯吗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所以过失犯罪是没有帮助犯的。
二、帮助犯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对的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时,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预见特定、具体犯罪的结果;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对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
3、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通常实践中,行为的显性、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彼此心领神会,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就能构成帮助犯。
4、在帮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帮助犯。进而论之,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
共同过失罪的刑法解释,如何认定共同过失犯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从客观方面来说,共同故意犯罪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各自实施的行为在定罪中没有的意义。而共同过失犯罪的各个行为之间的联系则缺乏自觉性,是纯客观的,它们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相当的原因力,因而在定罪中有一定的意义。再次,从犯罪所蕴涵的社会川哗贬狙撞缴鳖斜搏铆危害程度而言,共同故意犯罪显较共同过失犯罪严重。最后,两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也大相径庭。[5]二、共同过失犯罪具体类型分述(一)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所谓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共同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况。比如甲乙二人共同从楼顶将物体推下,疏忽而致路人被砸死。甲乙二人高楼推物之行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且造成了路人的死亡。这就属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之情况。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对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存有根大的争论。事实上,这也是我们在具体认定共同犯罪时所必须要直面并回答的问题。对此,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存有两种针锋相对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此之谓积极说。该说主要为行为共同说所主张,认为共同犯罪是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共同表现,共同实行犯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其主观上只要有行为的共同意思即为已足,而不必皆有共同犯罪之认识。据此,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也同样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另一种观点为消极说,此则主要为犯罪共同说所倡导,认为共同犯罪之成立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对共同犯罪之认识,也即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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