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诉讼标的额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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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财产保全诉讼标的额是财产保全请求的财产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而对于上述范围之外的财产,是无法作为财产保全诉讼额的,具体的财产保全处理情况,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
财产保全诉讼标的额是哪些?

一、 财产保全诉讼标的额是哪些?

财产保全诉讼标的额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案件处理要求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财产的具体认定范围,还需要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要求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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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壤中排放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简易审理中自愿认罪,积极交纳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刘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由桓台县某镇人民政府以国有财产先行赔付,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国家主体,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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