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属于什么所得?
个人转让著作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以专利权、版权及其他特许权利提供他人使用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因特许权属于一种产权,具有获利的效能,能得到相应的报酬,故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依法征收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就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20% 比例税率征税。
二、费用减除标准费用减除标准: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例如:王某于2006年9月出让其一项专利权,取得收入50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0%)=40000元应纳税额=40000×20%=8000元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稿酬所得不同: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转让著作权免营业税)。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纳税是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只要个人收入达到纳税的起征点,就该依法纳税。但与常见的稿费纳税不一样,个人转让著作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有自己独特的一套纳税规则,纳税时应该仔细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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