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与期权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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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概念不同。2、限制不同。股权是通过出资购买股票获得,直接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期权想要获得股权,需要先购买标的物涉及股票的期权,在行使权力获得相应股份后才获得股东权利。3、权利不同。4、退出机制不同。5、特点不同。
股权与期权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一、股权与期权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1、概念不同

【1】股权

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通过履行出资义务而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2】期权

期权获得的权利是合约买方通过支付一定的权利金购得期权合约,从而享有决定是否按照约定履行合约的权利。

2、限制不同

【1】股权

股权是通过出资购买股票获得,直接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

【2】期权

期权想要获得股权,需要先购买标的物涉及股票的期权,在行使权力获得相应股份后才获得股东权利。

3、权利不同

股权即股东的权利,股权享有的是对公司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期权的买方享有的是是否按照合约约定价格行权交割的权利。

4、退出机制不同

股权,退出机制分为是否赎回、是否保留;期权为对冲、行使权利和放弃行使权利。

5、特点不同

【1】股权

股权同时具有非财产性和财产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

【2】期权

损益具有不对称性、非线性。期权的买方的亏损有限(权利金)而收益无限,期权的卖方相反,收益有限(权利金)而亏损无止境。

另外,期权合约的标的物可以为股票,但是不仅仅局限于股票,其标的物还能为股票指数、货币、债券等,按交易时间限制分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在投资组合分散风险过程中也要稍加留意。

二、参与期权交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个人投资者想要参与期权交易,需要满足以下这些条件:

(1)在开户时,投资者证券账户里应当有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金融资产,并且这些金融资产不能包含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获得的证券和资金。

(2)投资者要有6个月以上的证券投资经历或期货投资经历,并且具有融资融券的资格或者金融期货的交易经历。

(3)投资者具备期权的基础知识,并能通过交易所的期权知识测试,进行过期权的模拟交易。

(4)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5)投资者的个人信用良好,没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

(6)投资者没有被禁止或限制从事期权交易。

(二)机构投资者想要参与期权交易,应当满足下面列举的条件:

(1)在开户的时候,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里应当有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金融资产,并且这些金融资产不能包含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获得的证券和资金。

(2)投资机构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机构中负责期权投资的业务人员应当具备期权的基础知识,并能通过交易所的期权知识测试,进行过期权的模拟交易。

(4)投资机构应有良好的信誉,没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

(5)投资机构没有被禁止或限制从事期权交易。

(6)投资机构在开户的时候,要携带的文件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期权测试证明(就是在交易所官 网上的考试成绩)、净资产证明。

很多期权交易投资者因为先前的亏损经历,不知不觉的变得优柔寡断起来,遇上非常好的交易行情,也不敢轻易做出决断,白白浪费时机。那么,可以在交易中做好止损或者坚持较小金额的操作,这样能把风险控制在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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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财务混同。这是指法人之间账簿、账户混同,或者两者之间不当冲账。需要注意的是,法人依法合并财税报表,以及在分开记账、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现金管理,不应被视为财务混同。
如何判断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混同
  
2、公司人格混同的实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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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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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对于此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辅龚滇夹鄄蝗殿伟东连,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如果未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有义务购买此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此理解下该转让必定能够实现,或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或转让给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照此理解,在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前提下,不同意的股东或者购买该出资,或者视为同意转让。若未过半数,则股权对外转让不能,如原股东也不愿购买,则股权转让行不通,而减资程序通常也难以启动,那么此时股东真的步入单行线。这会严重影响股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所以笔者同意
第一种观点。不过在此观点下仍存在另一个小问题,公司法规定:对外转让须经1/2的股东同意,可是在第一种理解下,通常有两种结果:

1)、出资转让即便不经过1/2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结果为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其股权;

2)、若是通过则可以向股东外的人进行转让,转让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或者是原股东不同意转让而自己购买,或者是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仍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这里对通过表决权股东人数的比例要求,并没有实在的意义也就无存在的价值。所以笔者建议将此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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