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费升值部分如果是婚后取得的,则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 用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其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
1、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转业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1、转业生活补助费。按照转业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时间、职务等级、批准 转业时的本人原工资,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 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连续军龄不满8周年的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2、转业安家补助费。按照转业军官、文职干部服役时间、职务等级、批准转 业时的本人原工资,发给转业安家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 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3、自主择业补助费。对2001年以后批准转业的自主择业的团职军官、处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龄满20周年的营职军官、科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15周年以内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一般情况下,婚后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应当作为双方共同所拥有的,财产分配的时候也是平均的进行分配,对于军队转业费升值的部分,如果婚后取得,也应当计算成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婚前取得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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