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罚金的实质性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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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同律师
王振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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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性质不同。罚金:属于刑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2、缴纳的时间不同。罚金:缴纳时间由判决指定;罚款:除当场缴纳外,一般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3、数额不同。罚金的数额通常要高于罚款。
罚款罚金的实质性区别有哪些?

一、罚款罚金的实质性区别有哪些

1.性质不同

罚金:属于刑罚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2.缴纳的时间不同

罚金:缴纳时间由判决指定

罚款:除当场缴纳外,一般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数额不同

罚金的数额通常要高于罚款。

4.决定机关不同

罚金:由人民法院决定和执行

罚款:由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决定。

5.适用对象不同

罚金: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

罚款: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人。

二、被判处罚金怎么执行?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的,通常罚金属于附加刑,如果未交纳的,不会影响所判的主刑的执行,主刑服刑期满后,就应该将罪犯予以释放。但未交的罚金可由法院强制执行。此外,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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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减资的实质性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减资的法定事由
这方面,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可是西班牙、法国、德国等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司的减资事由,并要求公司在法定减资事由出现时依法减资,是不少欧洲国家公司法的共同点,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所借鉴的。
2、公司减资的方式
减资不外乎有减少股份总数、减少每股金额或既减少股份总数又减少每股金额等若干种方法。一般来讲,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具体的减资方式,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具体规定。
3、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司减资是公司内部的重大事项,常见的法定程序有: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会议、专项审计报告、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减资后的变更登记等。
以下要注意的事项:股东平等原则在减资过程中同样适用。所有股东都享有按同等比例减少股份数或者按同等比例减少每股金额的权利,公司不得以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的形式,强制一些股东以高于或低于应有的比例减资,这是不公平的。除非股东自己愿意,否则任何公司不得通过减资来剥夺某些股东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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