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什么2024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白小诩律师
白小诩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36人
专家导读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什么2024

一、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什么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选择受偿。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资产抵偿其债权;若有剩余应退回抵押人,若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偿。但对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资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当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或发生当事人承诺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在这当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什么

(一)主债权。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主债权是相对于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而产生的附随债权。

(二)利息。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三)违约金。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此外,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在计算担保范围时,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

(四)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完全赔偿原则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五)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担保期间,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担保财产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保管的费用由质权人或者留置权负担,相反,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担保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的目的是为了向债权人担保自己履行债务,保管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或者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否则不利于担保活动的进行,也不利于确保债权的实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只有在质押和留置中,“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才被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在抵押中,抵押财产由抵押人自己保管,所以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已由抵押人自己承担,自然也就不应纳入担保范围。

(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变卖或者拍卖的费用等。担保物权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现担保物权,所花的费用也应当合理,对不合理的费用不应当纳入担保的范围。

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留置权性担保物权,因权利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收益标的物,所以企业融资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3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1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什么2024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1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3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0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3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8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1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7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4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8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2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8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6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8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4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1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哪三种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
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另外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减免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是真正负债人,其他担保人是或有负债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等于放弃了对真正负债人的追偿而将责任转嫁,有违诚实信用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留置权是处于
第一位的,第二是质权,第三才是抵押权如果我们在偿还中,所需偿还的物件承担了多个债权,,应该偿还顺序在先的债权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3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诉讼保全担保物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担保物种类有哪些
(一)、各类帐户
是保全工作者们的最爱。存款帐户、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等,是具有明显财产特征的债权,诉讼保全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协助进行,具有操作简便、可靠性强的特点。
(二)、动产
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就是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等等,只要是转移占有不会损坏其价值的有体物,都可以归入动产范围,实践中还查封过大树、整个鱼塘里的鱼等。动产的保全一直是一大难题,主要因为保全的方式(除了扣押)不可靠,保管财产的责任难以界定。
特定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的保全有法律上特别的规定,传统民法又往往将其归入不动产一类,因此将其从其他动产中划分出来。
(三)、不动产
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后,关于不动产的保全就较为详尽明晰了,不管是办了产权证的还是尚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土地,都有相应的途径办理查封。
(四)、知识产权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中专利权、商标权的诉讼保全需要在专利局、商标局登记查封,最高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至于著作权的保全,是指对其中财产权部分的保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要在专门部门进行登记查封,其保全的方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课题。著作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早期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汇编作品等,除了图书、软件的专有出版权归版权局管理外,其他作品没有专门管理机构,靠著作权人自行提起救济。笔者认为对著作权的诉讼保全,可以参考冻结债权的方式(当然著作权与债权完全是两回事),以裁定书的方式,限定著作权的转让。
(五)、债权
这里的债权作较为狭义的理解,仅指合同双方之间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最高院对民诉法解释若干意见及案件答复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规定应当采用裁定书的形式。
租金。租金也是债权,实践中可参照保全到期债权的方式,裁定冻结应付租金。另外,租金有连续支付的特点,因此裁定冻结对于未到期的租金也具有法律效力。
有价证券。《证券法》规定了股票及债券两种有价证券,并有专门法规规定了其管理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两个公司,因此其诉讼保全的方式明确单
一,采取登记查封。
(六)、股权
指《公司法》上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一种典型的综合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查封;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则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登记部门,另外股权具有收益性,股权公司可能会按月、按季或按年派发收益,因此也应当通知股权公司协助冻结。
(七)、保险金
《保险法》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是具有或然性的财产,即不一定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事故。《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保险金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债权,因而可予保全的保险金应当是已然状态下的保险金。特别要提到的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情况,如上所述也是或然性财产,只有在已然状态下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才具有可保全性。
(八)、域名
域名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权利并无多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对域名的保全应当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协助完成。
网络虚拟财产。围绕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不断有纠纷发生。由于虚拟财产有庞大的买方市场,其经济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作为财产来看,对其属于知识产权还是债权有不同之看法,又无法律定论,暂时将其作为其他财产。与域名的保全不同,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网络游戏公司协助查封。
(九)、交易席位
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人民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
(十)、专营权
实践中曾经查封过加油站、收购厂的各种油料专营权,管理机关是经济贸易委员会。由于专营权是限制转让的一种权利,而且一般要通过行政许可达成,因此其经济利益已经越来.
诉讼保全担保既然是为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其类型当然应按照诉讼保全的种类来划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中,诉讼保全可分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与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和海事证据保全。所以,诉讼保全担保应该针对这些保全措施来具体分类。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诉讼保全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情况:一是源自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二是源自依职权自主发动。在前者,提供担保是启动保全程序的重要条件。几乎可以说,无担保则无保全。但是在后者,则是在没有相关申请的情况下自主运用司法权力的结果。如出现错误时,应由承担责任,所以不需要任何担保。此外,在当今强调司法被动性和中立性的情况下,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措施也越来越少。诉讼保全担保的种类有如下几种:
一、财产保全担保与解除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是指当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的情形,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对特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或其他方式的强制保护措施。财产保全担保就是按照的要求,为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按照保全时间的不同,保全担保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前者是针对之前的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后者则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诉前财产保全中,因案件尚未诉讼,是非待定。只有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时,才会实施保全措施。无担保,则会驳回保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中,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在案件事实未充分确定之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在案件事实已经明朗化的情况下,也可以不要求担保。
与财产保全担保相对应的是解除保全担保。当保全行为实施时,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会被采取强制措施,直接影响到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为避免这一干扰,我国法律允许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解除已经实施的保全措施。如果因解除保全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时,则可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之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
二、证据保全担保。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对于保全证据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按照法律规定,证据保全的方法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和制作笔录等方法。有无必要对证据保全提供担保,直接取决于保全方式。比如,一般采取拍照、录像、录音、复制、制作笔录等方法对证据保全的,其明显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所以根本没有必要提供担保。但如果涉及对建筑物、交通工具、货物、鲜活商品、名贵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则有可能对这些标的物造成直接损害或由于妨碍其使用而造成直接损失。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十分必要的。
三、先予执行担保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担保。
在法律理论上,先予执行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被归结为行为保全。按理论解释,行为保全是指,对于作为或请求的案件,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损失的扩大,由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向申请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1、先予执行担保。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法律制度。
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主要包括:
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医疗费用的案件;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案件;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案件;需要立即返还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案件;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的。
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可以责令提供担保。换言之,具体是否提供担保,由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在先予执行的审判实践中,很少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因为申请人往往是老弱病残,提供担保对于他们而言存在着诸多不便。但对于上述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担保则是较为重要的条件。
2、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担保。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是由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确立的一项程序制度。其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前先行申请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由于尚未介入案件,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尚待进一步明确。为防止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人提出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则适用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担保物权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继续履行。
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拒付货款、迟延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等。没有违约行为的,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
(二)必须是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非违约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但不是所有合同都要继续履行,只要非违约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债务人也不必继续履行。
(三)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对于基于人身依赖关系或者信任对方特殊技能、业务水平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服务合同、某些承揽合同,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等于对债务人实施人身强制,与合同的性质相违背。
(四)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确实无履行能力,强迫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是做不到的。继续履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只有继续履行,才能使债权人获得原合同规定的标的,实现合同的目的;并能防止违约人通过违约获得不正当利益;同时继续履行使债权人不必承担对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货币债务或者履行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当然,非违约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应当提出一个履行期限,即宽限期,要求违约方在该期限内履行。在该宽限期过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
4、履行定金罚则。
5、其他补救措施。
除了上述方式以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采用其他的补救措施。如履行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的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采用解除合同,中止履行的补救措施。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3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继续履行。
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拒付货款、迟延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等。没有违约行为的,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
(二)必须是非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非违约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但不是所有合同都要继续履行,只要非违约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债务人也不必继续履行。
(三)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对于基于人身依赖关系或者信任对方特殊技能、业务水平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服务合同、某些承揽合同,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等于对债务人实施人身强制,与合同的性质相违背。
(四)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确实无履行能力,强迫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是做不到的。继续履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只有继续履行,才能使债权人获得原合同规定的标的,实现合同的目的;并能防止违约人通过违约获得不正当利益;同时继续履行使债权人不必承担对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货币债务或者履行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当然,非违约方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应当提出一个履行期限,即宽限期,要求违约方在该期限内履行。在该宽限期过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
4、履行定金罚则。
5、其他补救措施。
除了上述方式以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采用其他的补救措施。如履行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的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采用解除合同,中止履行的补救措施。
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车主负连带责任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反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虽保有车辆所有权,但对车辆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五、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六、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七、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车主丧失了对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肇事者驾驶车辆非出于车主自愿,因此车主无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
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九、肇事者擅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陈某父亲因对肇事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疏于管理,致使陈某很方便擅自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其应当对陈某所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主负连带责任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反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虽保有车辆所有权,但对车辆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五、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六、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七、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车主丧失了对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肇事者驾驶车辆非出于车主自愿,因此车主无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
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九、肇事者擅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陈某父亲因对肇事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疏于管理,致使陈某很方便擅自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其应当对陈某所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什么是无主物,无主物包括哪些
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无主物的范围应有以下几类:1、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2、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什么,物业费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1、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这是房屋物业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房屋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适用,不因不合理设施、不正确的使用造成损害,保持房屋及设备的完好。通过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修缮延长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减少自然淘汰。充分发挥房屋及设备的效用,做到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绿化管理。制定和实施管区内的绿化管理条例,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温馨、优雅的生活环境。
3、卫生管理。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高品质的卫生环境区域,满足产权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4、治安管理。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5、车辆交通管理。对小区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
6、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关费用。
7、违章建筑的管理。配合违章建筑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
8、多种生活服务。进行公共楼道、楼外道路及公厕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等常规;开辟夜间收费停车场、收费农贸市场、旅游服务、养花种苗出售等经营。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方便,增加收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都包括哪些物业费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法上所谓担保物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担保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3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物业管理具体指什么,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具体指什么,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物业管理具体指什么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1]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二、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常规性的公共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以下8项: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3)环境卫生的管理;
(4)绿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6)车辆道路管理;
(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2、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住用人,为满足其中一些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包括:
(1)日常生活类;
(2)商业服务类;
(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4)金融服务类;
(5)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6)社会福利类;
3、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

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借条主要包括的内容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主要包括的内容都有哪些
欠条要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才承认。
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欠条格式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欠条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对欠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规则
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并作区分处理
欠条与借条不是一回事,关于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名义上是欠条但是实际上是借条的情况。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钱,拿到钱之后不写借条而写欠条,写的是借款人欠出借人多少钱,这种欠条实际上是借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担保物权对物效力包括什么?
担保物权对物效力包括:抵押效力及于从物、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等。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海上货物运输的海上风险主要包括了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海上风险主要包括了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费由谁承担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货物险保险金额为限。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3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遗产包括的主要法律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遗产包括的主要法律范围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包括的主要法律范围有哪些?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继承权的标的,它是指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1、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2、林木、牲畜和家禽;
3、法律允许所有的生产资料;
4、文物、资料、债权、债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如著作权、财产权——稿酬、奖金等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应该说明的是,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是夫事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
车主的责任包括哪些,驾驶员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驾驶员肇事车主的责任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驾驶员肇事,车主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要担责。
1、肇事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肇事驾驶员并非车主,车主是驾驶员的雇主,比如运输公司司机,出租汽车司机等。虽然驾驶员是实际控制车辆的人,但是受雇佣合同的指派,为了雇主的利益工作,如果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所以受害人可以向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要求赔偿,如果交通事故是驾驶员违章造成的,车主在先行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
2、驾驶员并非车主,车主为雇主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并非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而是在办私事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如使用单位车辆接送子女上下学途中,帮自己拉装修建材等。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先行赔付,再向驾驶员追偿。
3、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无论有偿(出租),还是无偿(借用),车主和驾驶员之间不存在执行职务关系,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车辆被借用后,借用人未经过原车主同意又转接他人的,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主、借用人和转借中的使用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借用人和实际使用人追偿。
4、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转包的,车主、车辆营运承包人、以及转包中的承包人、驾驶员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入股不同意转包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追偿,也可以向肇事司机和非法转包中的承包人追偿。
5、如果车主是被动的被人使用自己的车辆,比如车辆被盗窃,被抢,被偷开,出于车主意志之外,导致车辆被不该拿到的人控制,擅自驾驶车辆的,车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3、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4、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登记法定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实际机动车使用者)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5、肇事者擅自驾驶(盗窃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抵押担保 >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什么2024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