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主要有拘役、有期徒刑等,具体的处罚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主要从两方面考虑:
(1)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对于未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2)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失,如因执行人员以外的各种因素导致执行难,不属于行为人的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任何提出行政、民事请求的公民,若是发现若具有判决、裁定职能的司法职员,在判决、裁定时,并没有遵守既定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是控告请求的。一旦确定相应司法职员犯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那么该职员除了会被法院判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还需要承担支付因失职才受损的受害者经济赔偿金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