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征用土地罪量刑标准细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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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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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征用土地罪量刑标准细分有:情节一般的、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等三种情况,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严重的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非法征用土地罪量刑标准细分有哪些?

一、非法征用土地罪量刑标准细分有哪些?

非法征用土地罪量刑标准细分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二、犯罪构成

1.主体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3.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4.行为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

对于非法征用土地罪的量刑标准,应当严格依据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法律上根据不同程度的违法事实细分了三种不同的处罚标准,对于相关情况的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对犯罪事实进行界定,并合法的向法院提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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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征收土地怎么量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法征收土地怎么量刑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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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收土地该怎么测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发布主体:市、县级国土资源局;
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
发布内容: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事项。
注意:发布拟征地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
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听证时间:在征地依法报批前;
组织主体:市、县级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
第三步: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实地进行调查登记,由村委会组织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配合县、市级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调查和登记被征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规格等。现场填制调查登记表,内容经表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调查登记表一式三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国土资源局各一份;国土资源局应将调查登记表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的情况,依法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发布征地公告
发布征地公告的主体: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局;
发布征地公告的期限: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公告
拟定主体:市、县级国土资源局;
拟定依据:省或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
拟定期限: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九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十步:交出土地
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后,征收方支付补偿款后,被征收人应该将土地交出;如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还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在收到该决定书后,被征收人有60日的复议期限或6个月的诉讼期限。如果被征收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到期后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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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征收土地如何量刑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非法征收土地如何量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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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非法征用土地罪由什么构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体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
罪责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罪量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非法征用土地怎么维护自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遭遇非法征地,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被征地农民要以正确的态度面对征地拆迁问题。 集体土地是农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在现代化发展的大趋势下,依靠土地已经不能满足生存需要,更重要的是国家拥有相应的权力,为了公共利益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和征收,农民群众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未来的生活,尽量避免因不舍土地而产生的不满、抗拒等情绪影响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被征地的农民一定要冷静的处理在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分歧,例如对补偿方式、金额的不满,正确的利用法律武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盲目、暴力维权只能导致矛盾的升级,最佳维权时间的错过,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其次,被征地农民要了解征地流程。 集体土地的征收的流程十分复杂,很多被征收的农民对此并不清楚,导致其面对违法征收的情况往往只能吃了亏,却说不出一二。可是,复杂的征收流程是正对政府的约束,被征收农民的保障。集体土地的征收, 首先,需要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申请, 然后由国土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国土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之后,逐级上报获得征地审核与批复,由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将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公告。公告之后,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由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进行公告,随后,该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实施补偿安置, 最后用地单位获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征地的每一个流程都要符合法律法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区的征地流程存在着许多违法情况,以至于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被征地农民对征地流程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在征地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应证据,以便采取相应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被征地农民要清楚补偿项目。 在我国,基本的征地补偿费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如果是商业经营性用地及用房在补偿种类上要根据具体情况增多): 1、土地补偿费,即国家对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被征收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道、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3、青苗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一次性给予的经济补偿; 4、安置补助费,即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所给予经济上的补助 5、其他补偿费,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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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征用土地罪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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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原来公司的一位同事涉嫌非法集资,现在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想问一下非法集资细则都有哪些,对于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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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的房子在国有土地上,最近就要被征收了,想问一下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一些内容。
[律师回复]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七条 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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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周围在进行房屋征收,想请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征收人救济渠道的规定。
  本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体现了行政法规对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关系的调整,明确了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禁止活动的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当事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活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时,征收补偿方案中应当明确房屋征收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中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二、有关部门对禁止从事的事项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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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征用土地罪处罚标准细分为哪些?
非法征用土地罪处罚标准细分为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况,对于达到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况,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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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牟利如何界定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如何认定 正确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是,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总之,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属情节犯,也就是说,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等等。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三种形式 (1)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转让房地产时,未按照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不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转让的。 (2)非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及其附着物被征用,补偿金如何交,求详细点,谢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政府在进行道路改造时征用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虽然使房地产权属发生了变更,企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也因此取得了一定的收入(补偿金),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实行的是征收土地增值费,且目前处于停征状态。由于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获得的补偿金不属于营业性质,因此不需缴纳营业税。但作为企业的一项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额一并计缴企业所得税。在会计上,补偿金宜记入“营业外收入”。至于地上建筑物(一般是房屋、设施,原来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应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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