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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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2、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4、其他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这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无法用口头简洁表达,加之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日后恐有因“空口无凭”引起保险双方分歧与争议,所以,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形成了保险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

1、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表明保险人已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保险单签发后,即为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存在的重要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保险单的内容要完整具体,文义要清楚准确,一般应详细列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及各种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根据各类保险业务的特点,保险单的设计风格各有特色。但是作为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都应包含如下重要事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

保险单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常被称为“保险证券”。如长期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作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但应注意,保单出质后,投保人不得再转让或解除。另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单进行质押。

2、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也称暂保收据。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暂保单签发后,保险人若确定不予承保,应按约定终止暂保单的效力,解除临时保险合同。

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般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需要注意的是签发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暂保单也不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两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准。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大量使用了保险凭证。

4、其他书面形式。除了以上印刷的书面形式外,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当保险标的较为特殊或投保人的要求较为特殊,不能采用标准化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可以采用保险协议书的形式。保险协议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后共同拟定的书面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协议书中载明,并由当事人双方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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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风险指的是总收益变动中由影响所有股票价格的因素造成的那一部分。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变动是系统风险的根源,它们的影响使几乎所有的股票以同样的方式一起运动。例如,如果经济进入衰退,公司利润下降之势已很明显,那么股票价格就可能普遍下跌,几乎所有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都与纽约证交所指数同方向运动,平均而言,一种股票价格的50%的变动可以解释为股市指数的变动,换句话说,典型的普通股票的总风险中大约有一半是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形式:(1)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引起的投资者实际收益率的不确定。证券市场是企业与投资者直接融资的场所,因而社会货币资金的供给总量成为决定证券市场供求状况和影响证券价格水平的重要因素,当货币资金供应量增长过猛,出现通货膨胀时,证券的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动。
通货膨胀对证券价格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影响。在通胀之初,公司、企业的房地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因通货膨胀而水涨船高,物价上涨不但使企业存货能高价售出,而且可以使企业从以往低价购入的原材料上获利,名义资产增值与名义盈利增加,自然会使公司、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上涨。同时,预感到通胀可能加剧的人们,为保值也会抢购股票,刺激股价短暂上扬。然而,当通货膨胀持续上升一段时期以后,它便会使股票价格走势逆转,并给投资者带来负效益,公司、企业资产虚假增值显露出来,新的生产成本因原材料等价格上升而提高,企业利润相应减少,投资者开始抛出股票,转而寻找其他金融资产保值的方式,所有这些都将使股票市场需求萎缩,供大于求,股票价格自然也会显著下降。严重的通货膨胀还会使投资者持有的股票贬值,抛售股票得到的货币收入的实际购买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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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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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主体不同。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是一切与保险活动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而保险诈骗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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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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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上述问题, 首先要对保险合同有一定的了解, 其次才是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 二.保险合同的要约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承保。投保单是保险人赖以承保的依据,如果投保人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满足。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但因险种而异。 (2)保单。 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保单的主要结构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附注条件等。保单的正面一般采用表格方式,其填写内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详细说明;其背面是保险条款,具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费与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保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的项目与保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单,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有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4)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仅载明与保险人已商定的重要项目,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承保险种、被保险人的姓名、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等。暂保单具有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的效力。出具暂保单一般有以下情况:一是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但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手续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被保险人的要约后,但尚未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三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尚有一些条件需进一步商讨,在未完全谈妥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四是保单是出口贸易结汇的必备文件之一。在尚未出具保单和保险凭证之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并以此作为出口结汇的凭证之一。 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其有效期限以30天为限,一旦保单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保单出具前,保险人亦可终止暂保单,但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 (5)批单。 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单内容的证明文件。批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单所作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单的基本保险条件,只是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更改和修正保险合同的内容。如果投保人需要更改保险合同的内容,须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批单可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外出具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 最后批改为准。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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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形式有哪些
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分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协议解除,也就是我们说的意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符合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情形,那么投保人和保险人单方面都是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而在协议解除的时候,则往往需要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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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车险欺诈有哪些形式,保险诈骗行为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车险欺诈有哪些形式
1、出险在先,投保在后。这类欺诈案件的典型特点是:出险时间与保险起保日或终止日十分接近,且该保的险种一般均保全保足。其实施手段有两种:一是伪造出险日期。二是伪造保险日期。
2、移花接木,以假乱真。一是套用保险车辆号牌。当未投保车辆肇事后,将其换上已投保车辆号牌,再向交警部门和保险人报案。二是普通伤亡者冒充保险事故伤亡者。三是除外责任事故伪造成保险责任内的事故。
3、伪造假案,制造损失。一是超额投保。投保人以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金额投保,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取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赔款。二是虚构事实。投保人伪造有关证明、死亡鉴定书,利用假医疗发票,假诊断证明等向保险人索赔;或将保险车辆私下转卖后谎称被盗,诈取保险赔款。
4、一次事故,多次诈赔。包括一次事故向一个保险人和向多个保险人多次索赔。投保人将其车辆向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并有意对各保险人隐瞒其重复保险的情况。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重赔款。
5、夸大损失,超损索赔。涉及至第三者死亡伤残案件的索赔金额一般较大。一些欺诈者挖空心思,篡改死伤者年龄或通过关系出具虚假的被抚养人年龄、人数及家庭成员的证明,以达到提高索赔金额目的。有的投保人平时不注重保养车辆,待车辆出事后一并修理,通过勾结定损人员或修理厂家,擅自扩大修理范围,将不属于保险事故的修理费用纳入保险损失。保险诈骗行为方式,刑法规定了五种: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他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比如谎称拥有一辆汽车,并用已报废的汽车的档案等有关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后又谎称汽车被盗或者被抢劫,骗取汽车保险金,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合同一般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约定都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所谓“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是指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多地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如涂改发票、多报损失等。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曾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活动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如谎称汽车被盗或家中财产被盗等。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主要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为得到赔偿,纵火烧毁汽车,然后谎报意外失火,骗取保险金等。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死亡、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就千方百计地促成赔偿条件的实现。这里所说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或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下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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