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药品种行政保护:
为了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国务院于1993年出台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作为专利法的补充和完善,中药保护条例是行政法规。中药保护局限于品种,其保护期限从二级保护的7年至一级保护的10年到30年不等。
二、中药发明专利保护:
中药的专利保护越来越受中药企业和研究院所青睐,这既有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因,也与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出台的三个不侵犯专利条款有关,还与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适度放松对药品保护有关。
1985年4月1日,我国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规定,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1993年1月新修订的专利法扩大了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通过对药品的制备工艺给予中药保护,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加入WTO后,世贸组织要求我国修改专利法,其中对医药知识产权所作承诺包括: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税率、放开药品分销业务、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等条款。因此,中药专利保护具有强制性,也是国际上认可的法律保护体系,是企业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
三、中药商标保护: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崛起了一大批中药品牌,其势直逼百年老品牌,显现了商标品牌的独特魅力。据统计,连续4年我国国内商标注册量超过了50万件,国际注册商标以年均1000件以上的速度增长,其中以中药为代表的药品及其保健品的商标注册数量占有相当比重。充分表明了企业运用商标战略保护中药品牌、实现裂变增长的运作是成功的。
四、中药原产地、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是表明产品原产于某成员国境内某一特定地区,其产品因当地特殊的地理环境、气候造就了药材良好的质量特性,如吉林的人参、四川的贝母、宁夏的枸杞、文山的三七等。根据TRIPS协议,要求各缔约成员国有义务和责任遵守TRIPS协议中有关原产地保护的条款,同时各成员国还有互认和免检功能,它是一个国家名优特产品质量与信誉的标志和保证,在进入国际市场上不但拥有特殊的护身符,而且出口还将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五、中药的外观包装设计保护:
中药产品的外观包装是工业设计中涉及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组合、并富有美感的专业设计。工业设计在专利法中被称为外观设计,是对中药产品的除发明专利、商标以外的另一种保护方式。
六、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知晓、未曾对外公开和披露的信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条款,它也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包括中药研发信息、关键工业参数、试验数据、营销渠道、客户名单、财务信息等,企业通过实施保密措施加以保护。
七、国家科技秘密保护:
关系到国家安全,科技发展和经济利益的科技成果均属于国家秘密。中药产业中的中药材、中药制剂配方、主要技术指标、工业路线、关键技术均可按技术密级、确定密级时间、保密期限申请,经各级科技部门保密办公室审查上报,由国家保密办公室核准即可获得相应的保密级和保密期限。
八、著作权的保护:
企业在文化创建中形成的企业经营理念、宗旨,对外整合传播的信息,企业的标识、标志、广告用语、广告文案,特定的药品说明书设计等均属著作权的保护范畴,着作仅属于版权局管理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