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活动及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三种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明知是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单位、个人不予查禁、故意放纵、使其不受法律的追诉;
2、负有追究职务职责的人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或采用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违法手段;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查禁、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身份,否则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是出于徇私舞弊、有意包庇、或故意不追究法律责任但仍然为之,并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进行销售伪劣产品是需要根据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一般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是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会受到刑事责任,如果执法人员不进行惩罚违法人员,那么执法人员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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