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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位调动的安置费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安置费虽然是所在企业或政府对职工或公民今后的生活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与个人身份有关,但是安置费不是所在企业对个人的赠与,也不属于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其性质和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是相同的。
因此,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大部分的人都会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才会去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是实际上,即使是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知道哪些是共同财产也是必要的,因为若是自己擅自处置了此部分的财产,不仅有可能会损害对方的权益,也有可能会破坏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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