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类别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2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类别具体包括撤销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等,法院在审理之后会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宣判。若是审核后,发现行政职员是越权作出的行政处罚,那么法院一般会撤销处罚,如果作出的处罚并没有依据的,此事法院有可能会确认之前的处罚无效。
行政诉讼类别具体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类别具体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有以下几种:

1、撤销之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2、确认之诉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3、变更之诉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4、给付之诉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撤销诉讼可以再分为原行政行为撤销之诉和行政复议行为撤销之诉;行政给付之诉可以分为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其中课予义务之诉又包括纯粹行政不作为之诉和行政拒绝作为之诉两种子类型。

二、行政诉讼证据采信规则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由此,也间接地禁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收集和补充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可以说该规则既是证据提供的规则,也是证据采信的规则。

任何被行政职员责令承担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若是认为自己并不应该受罚,或者是认为行政职员作出的处罚不当,那么还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的。而由于行政诉讼的种类比较多,故此在书写诉状之前,需要确定一下哪一种是适合自己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7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诉讼类别具体有哪些?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2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0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5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0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6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8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1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5****22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7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0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0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7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6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8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2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具体是什么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撤销判决。有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10w+浏览
行政类
你好,这两天我一朋友说他的餐厅被查到了卫生不干净,所以就想咨询一下卫生行政处罚种类是啥?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具体有哪些
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有,第一个是案情证据确凿的,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是正确的,符合法定程序的会继续维持原有的判决裁定;第二种是对证据不确凿或者错误判决的,进行重新判决裁定;第三种是行政处罚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事诉讼法时效具体有哪些类别?
中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也是以此为标准,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们公司经常压榨我们员工,也经常不干一些好事,我们都很气愤,公司的行政处罚种类具体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公司的行政处罚种类也是这些: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4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政诉讼中股东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法律未明确规定股东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也没有排斥。根据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来推理并进行处理。如前所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理基础。 对于股东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和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分歧,实践中各地差异较大。 行政复议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见,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于股东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实际上,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中的联营方、合资方、合作方的法律地位与其他一般公司中的股东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我国目前正在完善市场经济,应当打破所有制和内外资界线,给予各类不同类型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同样的国民待遇,同样也要赋予其相同的诉讼法律地位——既然作为股东的联营方、合资方、合作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同样作为其他一般公司股东的国内企业和自然人也应当具有同等的诉讼法律地位。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区别具体有哪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的机关不同。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的程序不同。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强度不同。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10w+浏览
行政类
行政诉讼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一审 (1)。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人民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此时,人民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参照部、委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二审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一审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提出重新处理请求的诉讼活动。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4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政诉讼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一审 (1)。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人民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此时,人民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参照部、委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二审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一审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提出重新处理请求的诉讼活动。
由于最近惹上了官司,要去上庭,但是不知道审批方式,现在想了解一下行政审判方法具体有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行政法律规范的解释,与其他领域的解释一并,其功能在于,法律适用者为将法律条文适用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对于法律条文所欲规范的内容发生疑问时,通 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用者理解、确定法律条文的意义。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发现、确定法律规范的真正意旨。法律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法条文字的字面含义,而 应探求法律规范实际上的规范意旨,确定立法者利用法律文字所要达到的目的。
单就解释方法而言,行政审判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大致相同,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等。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以法律用语的文字意义为出发点,在一般语言习惯所了解的意义上对法律条文进行的解释。
  在文义解释中,比较容易产生分歧的是对例示性规定的解释。法律规范中对于其规范的事项,一般采取三种方式予以调整;列举式、列举式加概括式、概括式。 例示性规定是列举加概括的法条规定的简称,即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概括用语加以规定。
  
1、“等”外而无“等”内
  单纯从文义而言,“等”字确实是一个多义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其与列举规定和例示规定的解释相关的是两种解释:一是“表示列举未尽”;二 是表示“列举后煞尾”。前一种解释就是所谓的“等外”,后一种解释就是所谓的“等内”,实质上就是列举式规定。因此,除非法条有特指,涉及到“等”字的规 定原则上都应该解释为例示规定,而不解释为列举规定。列举的四种只是最常见的,其他的如出租车、地铁、磁悬浮列车,也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2、概括事项只能与例示事项相一致
  在例示性规定中,例示用语所庙宇的行为或者其他行政审判方法的类型已经非常明确,而概括用语则往往是抽象的、模糊的、不确定的或者一靓性的,如何理解例示 事项与概括事项的关系以及如何确定概括事项的范围?在法理上,以一则拉丁法律谚语解释例示规定极为恰当,即“例示事项之未所庙宇的概括用语,不包括与例示 事项明示的性质相异的事项”。也就是说,对概括事项的解释不应与例示事项所规定的事项的性质不一致,只应包括与例示事项相一致的事项。当然,例示事项的性 质,有的法条口已经列明,但大部法条中没有列明,需要适用法律者自己去理解。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1、行政征收。2、行政征用。3、行政给付。4、行政奖励。5、行政裁决。6、行政处罚。7、行政确认。8、行政许可。9、行政强制措施。10、行政监督检查。
10w+浏览
行政类
我有个朋友需要行政复议了,又不知道行政复议有哪些种类,就问问行政复议的分类有哪些,具体又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类别具体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