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车辆损坏侵权责任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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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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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在受理车辆损坏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上诉状后可能会维持原判,也有可能会重新宣判。就实际情况上来看,对于此类由于不服判决而上诉的情形,若是原告上诉时,并不能提交新的有力的证据,那么败诉的概率是比较大的。
民事上诉状车辆损坏侵权责任纠纷

一、民事上诉状车辆损坏侵权责任纠纷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在受理车辆损坏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上诉状后可能会维持原判决,也有可能会改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交通事故侵权起诉的流程

1、立案

原告将证据材料及起诉状准备妥当后,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予以立案,一般审查时间最长为七天,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后,法院才算正式立案。洛阳市的法院一般都能当天审查立案,其他省市法院则规定不一。

2、审理

经过给被告送达和给予其答辩期举证期限后,法院会确定开庭时间。审理程序一般分为事实调查、举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最后陈述几个阶段(在此不再展开叙述),由法官主持庭审程序律师参与其中,维护本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判决

开庭审理后,法院一般会选择择日宣判,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诉的权利,这是法定权利,无论对判决结果满意与否。

4、执行

执行阶段是必须由当事人另行申请才能启动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起始时间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如果当事人在两年以内没有申请执行,法院视为该案已经自行履行完毕,不再受理申请执行程序,那么当事人也就丧失了追回赔偿款的希望。如果当事人已经申请执行,那么该执行案件是以申请人得到全额赔偿款为终结的。

若是各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并不能协商处一个具体的和解方案,此时受害者通常会选择起诉的方式来维权。若是虽然诉讼请求被受理了,法院也开庭宣判了,但是受害者,或者是肇事者,不服从判决,是可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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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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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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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负责人,住所地为重庆市
  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25楼
  案由: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17
7.51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与姚××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的货车碾压,造成王××与姚××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负主要责任,首×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并载明于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2010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2010年12月31日其伤情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
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
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 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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