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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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一、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1、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恋爱期间恋人送的贵重财物可以要回去吗?

法律对于男女恋爱期间赠送的贵重物品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去没有明确的规定。除非是彩礼,法律有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话分手,这个彩礼需要全额退赔。

彩礼与一般意义赠与不同,彩礼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送,是一种基于婚姻身份关系的财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纠纷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給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一规定是基于传统习俗和现代社会的人情伦理,而赠与是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行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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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赠送的财物是否需要返还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恋爱赠送的财物是否需要返还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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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恋爱期间的赠与物是否可以请求返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恋爱期间,恋爱双方将自己的恋爱对象当成一件精美的易碎品。富裕的一方不断地给它加上包装物,使之华丽而绚烂;拮据的一方坦然受之,维持光鲜亮丽。这就是所谓的“你负责赚钱养家,我负责貌美如花”。你方花费了金钱,我方花费了青春。由此,恋爱期间的开支主要有三种:
1、彩礼;
2、婚前财产赠与:如赠与的房、车、贵重衣物等;
3、因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
因此,一旦分手,这些金钱的纠葛随之而来。那么,恋爱不成,花出去的东西能拿回来吗?在这些情况下,返还不返还的关键点就是区分这些开支是否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就需要返还。
关于彩礼:
司法解释
(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且一般都具有固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法律上婚前财产的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实际生活中的赠与合同即有书面,也不乏口头赠与和其他形式。我国《合同法》将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意,该合同即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但是,我赠与你贵重之物,你却不和我结婚,因此我对于赠与行为表示了悔意。此时我国法律很人性化的给予了赠与人反悔的权利。这种反悔又分为两种:
一是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 186 条 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法律上明确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转移,车、船等贵重物品虽所有权随交付转移,但只有成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能对抗第三人,不动产则是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拥有所有权。法律在此明智的赋予了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 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的毁约权,使赠与人不至于因情绪冲动,思虑不周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的物品无偿给予他人。
第二种撤销权是法定撤销权,规定的是在赠与 财产所有权转移以后还怎么反悔,这个反悔不是轻易可以行使的,要满足以下法定条件才行。
关于情理上的赠与:
恋爱本是件无比美好的事,恋爱中的双方互赠东西也是想要表达自己的感情。都说买卖不成仁义在,恋爱也是一样,像为表心意而进行的小打小闹互赠行为,如果还要求返还,就显得小肚鸡肠了。
每个人在面对每份恋爱感情时,都想一直走下去,一路走进婚姻的殿堂,因此送要送的开心,收要收的幸福,即使分开了也是一份记忆,若能长久相伴,当青春美丽不在,恋爱中赠与对方的种种物品,都会成为一生中幸福的铭记。因此,为了爱情的甜蜜,金钱的纠葛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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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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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恋爱期间赠与巨额财物,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律师回复]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据你陈述,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对方进行交往的,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向何某给付现金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的何某应当返还该笔。  因此,郑某与何某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
恋爱期间赠与巨额财物,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律师回复]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据你陈述,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对方进行交往的,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向何某给付现金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的何某应当返还该笔。  因此,郑某与何某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
恋爱期间赠与巨额财物,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律师回复]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据你陈述,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对方进行交往的,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向何某给付现金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的何某应当返还该笔。  因此,郑某与何某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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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应该返还吗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退还,除非属于彩礼范畴。而彩礼通常指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予的大额财物。至于“少量”的界定,则需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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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恋爱期间赠与东西要求返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是否应该返还,看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在三种情况下不能解除,
1、赠与标的物已经交付或登记
2、属于道德、公益性质的赠与
3、赠与合同已经公证。恋爱期间赠与一般不属于道德、公益赠与,因此如果赠与的房产没有登记或公证了,则赠与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在这条限制的基础上还有例外,一是受赠与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就是所谓的二是受赠与人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或约定的其他义务而不履行的这两项就是所谓的法定解除,再出现这两种情况的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当然,一般恋人之间的赠与可能会含有以结婚为目的得彩礼性质,如果是作为彩礼所赠与的话,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赠与彩礼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以上便是关于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而处于后两种情形的,还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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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东西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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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道德、公益性质的赠与
3、赠与合同已经公证。恋爱期间赠与一般不属于道德、公益赠与,因此如果赠与的房产没有登记或公证了,则赠与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在这条限制的基础上还有例外,一是受赠与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就是所谓的二是受赠与人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或约定的其他义务而不履行的这两项就是所谓的法定解除,再出现这两种情况的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当然,一般恋人之间的赠与可能会含有以结婚为目的得彩礼性质,如果是作为彩礼所赠与的话,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赠与彩礼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以上便是关于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而处于后两种情形的,还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恋爱期间赠与东西要求返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是否应该返还,看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在三种情况下不能解除,
1、赠与标的物已经交付或登记
2、属于道德、公益性质的赠与
3、赠与合同已经公证。恋爱期间赠与一般不属于道德、公益赠与,因此如果赠与的房产没有登记或公证了,则赠与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在这条限制的基础上还有例外,一是受赠与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就是所谓的二是受赠与人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或约定的其他义务而不履行的这两项就是所谓的法定解除,再出现这两种情况的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当然,一般恋人之间的赠与可能会含有以结婚为目的得彩礼性质,如果是作为彩礼所赠与的话,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赠与彩礼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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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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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应该返还吗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退还,除非属于彩礼范畴。而彩礼通常指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予的大额财物。至于“少量”的界定,则需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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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应该返还吗
恋爱中赠送的礼品一般无需归还,但在赠予贵重物品如钻戒、房产等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时,赠予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若房产已完成过户登记,赠予人则无法再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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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纠纷
[律师回复]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馈赠,有时候是借贷。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付的性质不好意思写明白、写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酿成纠纷。恋爱期间还会有赠与财物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也是伤情又伤心。那么恋爱期间借款怎么处理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纠纷怎么处理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 一、恋爱期间借款的处理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但绝大部分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已看钱太重。这些思想最终酿万恋爱不成的财产纠纷。由于上述情况的发生,致使出借人的权益很难受到保护。如果有借条,是小额的则追回的可能信较大,但是若金额巨大,如只有一张借条,那么案件本身会因对方的一些抗辩而变的错综复杂。如果没有借条,只有付款凭证,如银行存款凭证,那打借款纠纷的案子会因没有借条而变得复杂,常见出现不当得利纠纷或者其他案由。因此,对于恋人的借款,尽可能做到亲兄弟明算帐,让对方出具借条是最起码的要求,而对于金额较大的,除出具借条外,还应通过银行汇款比较保险。 二、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纠纷怎么处理婚前给付不一定是婚前赠与。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况: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接爱双方以嫁妆的形式融入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称为婚前赠与财产;三是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属于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对于上述财物发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较多。一般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定性为赠与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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