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债务分为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婚内个人债务主要包括:
(一)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各自所负的债务;
(二)婚后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四)一方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分家析产所得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五)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
(六)一方擅自为他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未经另一方同意,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其主要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内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八)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九)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
(十一)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后债权人主张对方偿还债务的,首先要判断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无论夫妻是否离婚,都直接找债务人主张偿还债务即可。
如果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就算是夫妻离婚后,债权人也可以向夫妻的任何一方主张偿还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在离婚时就该债务约定一方偿还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找指定的一方偿还。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偿还的前提是该债务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或者债权人能够举证该债务的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虽然,在大部分情况下,婚后产生的债务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随着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打破了这样一种认知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婚后产生的债务,通常情况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一方在事后进行追认,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些情况下才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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