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合同责任竞合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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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合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侵权方可以选择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和损害侵权责任只能二选其一。
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合同责任竞合怎么办

一、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合同责任竞合怎么办?

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合同责任竞合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产品侵权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产品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双方签了产品购销合同以后,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如果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不合格的产品在侵犯到当事人人身权益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和侵权结论就属于竞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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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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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怎么处理,产品侵权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侵权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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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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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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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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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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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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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开超市的,现在我发现隔壁超市有赠送礼品。是非常夸张的赠送,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意,不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奖品礼品金额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这是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标志。
(3)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①违反法律。即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多重危害性 ①侵害特定或不特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本质就是以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取不公平地攫取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
②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如假冒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限购排挤行为等。
③破坏市场结构、阻碍竞争渠道和正常的市场运转。以至造成竞争规则丧失、经济秩序混乱。 区别以下概念:竞争、非法竞争、不正当竞争、不公平(平等)竞争、垄断
1.竞争具有广泛性、双重性。它包括合法竞争与非法竞争、公平(平等)竞争与不公平(平等)竞争、市场竞争与其他领域竞争;
2.非法竞争是一个广泛概念,不正当竞争(市场竞争)是其中的一部分;
3.不正当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公平不平等的;
4.不公平(平等)竞争则并不一定违法。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基于某种考虑,权衡利弊,会出台一些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如为了吸引外资,对外国投资者减免征税、优先用地;为扶持本国手机生产企业,对外国移动电话厂商实施生产限额和进口限制;国有企业濒临破产时,国家总是“保大放小”等。
5.垄断是竞争的直接对立物,其本质是限制、排斥其他竞争者,或使新的竞争者无法进入市场;而不正当竞争则是一种竞争,其本质在于“不当”,与正当竞争相对立。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假冒混淆行为 1.概念
指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的名义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只有假货是真的,别的都是假的!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因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 把散酒装进了什么瓶子,就是什么品牌的酒”。 2.表现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假冒与刻意模仿
吉利与夏利名称象,外形商标象,市场定位象,连发动机都用的是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公司生产的8A发动机。 吉利与丰田的商标,外面都是一个椭圆型的圈,里面也都有一条弧线。可是弧线的位置却大不相同,而且弧线上的图案,吉利是个“M”,丰田是个“0”。判断商标侵权一般有两个标准,一是看两个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另一个是看两个商标的使用是否会给相关领域的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虽然丰田和吉利的注册标志都具有椭圆外形和一条弧线,但内部图形还是有所不同,而且不能单纯根据“相似”就判断侵权。
我想你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奖品礼品金额已经清楚,希望能够帮到你。
如何区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
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
另外,如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的,这些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则不能因为当事人免除了违约责任而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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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合同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区别是怎样的?
最主要的是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是不同的。如果发生了产品的合同责任,那么当事人想要选择承担责任的主体,就只能够选择和他建立起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但如果是有产品侵权,那么当事人不仅可以找到销售者,他也可以选择生产者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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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赔偿与工伤赔偿主体竞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怎么赔
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
(一)、
(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2、【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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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刚刚参加一份工作,但是我感觉自己有些。赶不上时代了还是对方太奸诈,请问有关logo侵权不正当竞争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法律基础:
1、某一行为可能在侵犯注册商标的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分别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定,涉及不同的法律行为、法律关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在诉讼案由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分属于不同的案由。但是,民事诉讼有经济原则和效率原则等,实务中法院可以考虑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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