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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1、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2、《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贷款担保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严格规定贷款担保人要求,一方面是保证贷款担保人有经济能力提供保证,另一方面也是在规制贷款市场,防止滥用贷款担保人。
1、法律规定的贷款担保人的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2、作为住房贷款担保人的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工作、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账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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