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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补偿金是怎么计算的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按半年算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在本单位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从劳动者最初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
而用人单位在上述第3、4种情况中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原合同续签并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的是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而劳动者要求按原合同续签并履行后,用人单位同意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上述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述第1、2条,用人单位提高或保持原劳动合同约定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拒绝的,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反之,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单方面拒绝续签,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都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而在该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次续签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后,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存在上述第3、4种情况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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