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法院是哪个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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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法院是哪个

一、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法院是哪个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

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如果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则原告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同样具有管辖权;不动产案件,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管辖法院确定之后,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起诉呢?通常,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原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公民起诉,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二、哪些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而言,只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诉讼的对象,但对于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处理及公文来往、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行为等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对该类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案件以及行政赔偿补偿类案件,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并不排除被告对该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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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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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来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审判往往需要由专业性强的审判组织来进行,案件的复杂性、法律关系的交叉性以及证据认定的专业性等这些业务要求决定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需要由级别较高的来管辖。同时虽然近来知识产权的案件有所增加,但是相比其他的民事纠纷而言还是处于数量比较少、案件分布分散这样一个状态,由中级人民管辖可以积累审判经验以及使执法尺度得到统一这样的效果。
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划分刑事诉讼的审判级别管辖的标准有:
案件的性质、罪刑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涉及面和影响的大小、各级人民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和工作负担的平衡。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会给予较重的刑罚,而对于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相比而言要轻一点,这和设立刑法的目的是相关的。从《刑法》第213条至220条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来看,虽然知识产权犯罪会涉及到人身权利,但是主要还是通过财产权利来体现,而且这和公民的人身安全而言也是不同的,因此刑法给予的量刑也是较轻的。而罪刑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是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之一,从这个角度而言知识产权罪犯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是有一定的合理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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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只要求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至少要排除合理怀疑,显然刑事证据要求比较高。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可能在判断的准确性方面存在优势,在执法统一度方面也可以取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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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之级别管辖是怎样的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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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依据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案件的性质。
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人民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
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
3、案件的影响范围。
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的级别愈高。
打过官司的人可能都会知道,如果对方是原告,那么他会想法设法的把案子留在自己的地盘,此所谓争管辖,若管辖对你不利,那么很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如果你是原告,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拖延时间。总之,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规定不管对于原告还是被告,都非常重要,甚至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我国法律对于地域管辖及其异议的处理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很长时间在级别管辖上没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有的下级人民向上级请示报告,将原本属于上级管辖的案件移送至自己管辖;对于当事人的级别管辖异议不出书面裁定,使当事人无法上诉;原告在答辩期结束后追加诉讼请求数额,逃避级别管辖,种种此类,使规范级别管辖成为最高院非常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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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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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能保证的依据与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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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管辖是指人民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作第一审,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作第一审。另外,在审判实践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作第一审;经济纠纷的诉讼单位虽属地区、省辖市以下,但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中级人民也可以作第一审。
二、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这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等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注册登记地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八方面的内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理。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的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持定的人民管辖,其他人民无权管辖.专属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规定这两方面的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对这两类案件的管辖权。
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有以下要求: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仅限于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其约定无效;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
仲裁保全级别管辖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仲裁保全级别管辖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国内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级别管辖,《执行规定》已作了明确规定。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作出裁定,并由作出该裁定的基层人民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关于国内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地域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管辖。当被申请人住所地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不一致时,就会形成不同的基层对该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竞合。因此,当事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申请保全的对象(即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还是金钱;是物的还应写明其价值)的所在地,以便于人民在确定管辖时作为参考。
《执行规定》规定“人民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第4条中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主要考虑由审判庭和人民法庭执行迅速、便捷。至于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究竟应由审判庭作出还是由执行机构作出,相关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司法实践中自行掌握,有的由立案庭作出裁定直接由执行组执行,也有的由审判庭或由执行庭作出裁定。而《执行规定》第3条第
(3)项中已明确规定,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有关裁定的事项,只要没有明确说由审判庭作出的,也可以由执行局作出,而且现行的执行体制中,各地执行局均设有裁决组(庭),完全可以对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因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主要是审查是否存在导致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至于申请人是否能获得胜诉,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只能是一种假定,在申请保全时,可以不必把这一因素作为主要考虑对象。因此,可以不由审判庭来考虑案件的实质问题。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均由执行机构负责作出裁定并执行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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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法院怎么确定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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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级别管辖的需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级别管辖的注意事项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之间受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移送管辖是为适应审判实践出现的特殊情况,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灵活性、变通性的规定,使得上级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管辖的第一审刑案;下级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审判的第一审刑案,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审判。
但是必须注意:

一,上级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

二,上级应向下级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

三,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审理;

四,基层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

五,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管辖的,应全案上移。
目前,我国的一些中级和基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受理诉讼的现象,这造成了审判实务中管辖上的无序和混乱,对人民在民事诉讼中严肃执法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管辖无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但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不够完善无疑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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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院的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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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刑事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刑事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几个同级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审判……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时为标准,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后者指地域管辖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相关知识:管辖恒定的情形
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
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发生)。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以上三种情形都不会引起管辖权的变化,以原为准。
这主要是为了体现一个诉讼效率的问题,每级均有其专门的业务,如果大量的这种案件都由上级管辖,那么就增加了上级的压力;对当事人而言,也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负担,比如交通费,时间因素等。但如果当事人故意规避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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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要怎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的,由最先收到状的人民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有权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判。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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