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旅行社受到损害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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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中,在开始履行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和游客会通过合同条款确定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责任承担,这种约定是旅行社为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所以即使是旅途意外,旅行社也要依约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参加旅行社受到损害怎么办

一、参加旅行社受到损害怎么办

1、这种情况中,旅行社免除自己主要的责任,不能当然免责,所以即使旅途中发生的是不可归责旅行社的事由,但是最终还是得由旅行社负责。一般情况中,在开始履行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和游客会通过合同条款确定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责任承担,而旅行社过多地会约定免责条款,旅途意外大多会被归为免责条款之一。

2、合同条款大概是:对于旅游者因自身原因或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上面这个条款,加上当前我国法律的规定,由于这种约定是旅行社为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所以即使是旅途意外,旅行社也要依约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二、旅行中受到损害的赔偿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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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要求赔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一,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旅游合同。所以当事人与旅游公司所签旅游合同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旅行社开出的旅游服务费发票、出团通知等,能够证明旅游合同关系的成立。

二,旅行社领队或游艇服务商关于事发经过的书面材料,能证明当事人在旅游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及因果关系。

三,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清单、医疗费发票、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发票、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暂(居)住证、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基金结算单、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明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
此外,当事人一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可由赔偿义务人负担。因此,如果聘请律师,还需要向提供律师代理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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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中存在的三个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一个旅游合同关系。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导游)接受游客委托预订餐馆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三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总共有三个民事主体:旅行社、游客、餐馆,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离不开游客。
3、纠纷处理应当遵循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展开。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表明,在旅游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中,主体均为旅行社和游客,而且两者均不存在过错,也就意味着两者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权利。而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旅行社履行了义务,但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即没有取得应有旅游团款;游客接受了旅游服务,实现了旅游权利,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旅游团款。所以,游客应当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足额旅游团款。游客拒绝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的原因,是把三个合同关系缠绕在一起,把餐馆的过错(假如存在)作为拒绝支付旅游团款的抗辩理由,这个思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三个合同关系各自,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在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由于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如果认为损害原因为餐馆服务,可以直接向餐馆主张赔偿权利。假如最后权威检测结果是食物中毒,餐馆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检测结果不是食物中毒,则游客应当向餐馆退还医疗费和补偿。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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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
张某系A制药公司的职工,2009年7月18日,张某在A制药公司组织的云台山旅游活动中(旅游费用由A制药公司负担),不慎摔倒受伤。6月23日,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不慎摔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予以认定工伤。A制药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诉至,请求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在参加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内容主要为娱乐休闲性质,不属于工作原因,且劳动合同书中张某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参加上述活动,故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张某在旅游中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A制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是单位行为,其在旅游中意外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因此,应依法维持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评析】
本案系职工因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属于工伤认定案件中的新情况。最终采纳了上述
第二种审理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定
第三人张某为工伤具有法律根据。
其次,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该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实践中,劳动合同不能穷尽和概括职工所从事的和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内容,以此为判断标准过于狭隘。再次,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系由A制药公司组织,旨在作为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该公司绩效,实现企业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因此,张某在公司要求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其在活动中受到伤害,亦应认定为工伤。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无辜个人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救助和精神安慰。因此,本案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组织和开展相关活动时,要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综上,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予认定工伤。
尽管在本案二审中,A制药公司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但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无疑具有代表性。目前,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或进行团队建设活动等已逐渐成为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因此,根据工伤认定的内涵和主旨,如果职工在单位积极鼓励参加的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无疑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否则,如果单位事后仅以该活动内容与工作原因无关而拒绝进行赔偿,致职工的伤害于不顾,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更不利于当今社会的和谐稳定;反之,如果职工系因个人目的,在从事个人活动或者是在参加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擅自违反单位既定安排而从事其他活动时受伤,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总之,如何理解和确定工作原因是该类工伤认定案件的难点所在,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应通过文义解释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目的解释考查立法本意和精神,运用一定的法律原则进行价值判断,并最终通过审判实践和司法判例来推动和引导立法的不断完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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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予以认定工伤。A制药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诉至,请求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在参加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制药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内容主要为娱乐休闲性质,不属于工作原因,且劳动合同书中张某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参加上述活动,故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张某在旅游中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A制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是单位行为,其在旅游中意外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因此,应依法维持Z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评析】
本案系职工因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而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属于工伤认定案件中的新情况。最终采纳了上述
第二种审理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认定
第三人张某为工伤具有法律根据。
其次,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从该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判断。实践中,劳动合同不能穷尽和概括职工所从事的和单位指派的各项工作内容,以此为判断标准过于狭隘。再次,张某参加的旅游活动系由A制药公司组织,旨在作为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该公司绩效,实现企业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因此,张某在公司要求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其在活动中受到伤害,亦应认定为工伤。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无辜个人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救助和精神安慰。因此,本案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组织和开展相关活动时,要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综上,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予认定工伤。
尽管在本案二审中,A制药公司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但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无疑具有代表性。目前,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或进行团队建设活动等已逐渐成为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因此,根据工伤认定的内涵和主旨,如果职工在单位积极鼓励参加的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无疑构成工伤认定的正当工作原因。否则,如果单位事后仅以该活动内容与工作原因无关而拒绝进行赔偿,致职工的伤害于不顾,显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更不利于当今社会的和谐稳定;反之,如果职工系因个人目的,在从事个人活动或者是在参加旅游或者团队建设活动中擅自违反单位既定安排而从事其他活动时受伤,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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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旅游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议: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到,寻求司法解决。
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几个部分
(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二)对于其他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人
①未选择或
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
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或
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管辖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管辖地未被告住所地。
(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3、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1)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2)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旅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该怎么进行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旅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该怎么进行举证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损害赔偿案件中,旅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十分关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要求赔偿,应从哪些方面进行举证,欢迎浏览下文。
旅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进行举证

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旅游合同。所以与旅游公司所签旅游合同及身份证和旅行社开出的旅游服务费发票、出团通知等,能够证明旅游合同关系的成立。

二,旅行社领队或游艇服务商关于事发经过的书面材料,能证明在旅游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及因果关系。

三,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清单、医疗费发票、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发票、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暂(居)住证、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基金结算单、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明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
此外,当事人一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可由赔偿义务人负担。因此,如果聘请律师,还需要向提供律师代理费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果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过人民核对后,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旅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该如何进行举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损害赔偿案件中,旅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十分关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要求赔偿,应从哪些方面进行举证,欢迎浏览下文。
旅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进行举证

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旅游合同。所以与旅游公司所签旅游合同及身份证和旅行社开出的旅游服务费发票、出团通知等,能够证明旅游合同关系的成立。

二,旅行社领队或游艇服务商关于事发经过的书面材料,能证明在旅游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及因果关系。

三,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清单、医疗费发票、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发票、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暂(居)住证、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基金结算单、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明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
此外,当事人一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可由赔偿义务人负担。因此,如果聘请律师,还需要向提供律师代理费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果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过人民核对后,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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