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房产可否抵押?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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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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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保全的房产是不可以抵押的,必须在解除保全后才可以办理抵押,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进行处理和认定,另外诉前财产保全也应当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办理。
诉讼保全的房产可否抵押?

一、 诉讼保全的房产可否抵押?

被保全后的房产不可以抵押,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提供担保后解除保全才能抵押。既然法院判决了,和原告协商用房产折价或拍卖后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房产抵押的相关规定,对于该房产已经进行了诉讼保全的,显然是需要根据法院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房产抵押的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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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扩展资料: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诉讼前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到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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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担保事项、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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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担保责任限度:
1、超出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乙方的保证责任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2.1甲方诉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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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甲方撤销诉讼;
第三条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乙方向法院出具保证担保函后,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甲方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应予以提交。
第四条乙方的代位求偿权:
如因甲方的保全申请错误而导致乙方向第三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应在乙方支付赔偿款三日内支付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因该赔偿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延迟支付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支付方式为,每日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金总额的千分之六支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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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出具担保函之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乙方一次性足额交纳按下标准计算的担保费。
2、甲方同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全财产金额的担保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甲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3 天内按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支付:名称:帐号:开户行:第六条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费用。
3、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担保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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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担保费金额每日千分之六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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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篇二:财产保全担保委托合同
财产保全担保委托合同
甲方: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乙方:
乙方因与发生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金
额为元。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乙方请求甲方为其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乙方经与甲
方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诉中)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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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同意在签定合同后五日内按诉讼财产保全金额的 %向甲方一次付清财产保全
担保费,甲方同意乙方交纳担保费后三日内向乙方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三、甲方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后,在乙方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不得撤保,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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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为乙方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后,无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效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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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后,未及时起诉造成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乙方可持相关证明文件,甲方退回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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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由乙方自负,且所收担保费不再退回,并应按财产保全担保金额的10%支 1 付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篇三: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
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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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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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担保事项、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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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保证责任限度:
1、超出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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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向法院出具保证担保函后,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甲方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应予以提交。
第四条乙方的代位求偿权:
如因甲方的保全申请错误而导致乙方向第三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应在乙方支付赔偿款三日内支付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因该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迟延支付的,每迟延一日支付应付金额千分之五迟延金。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乙方担保数额 %每年度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每年度担保费共计元,在乙方出具担保函之前一次缴清当年度担保费,此后年度担如保仍然延续的,甲方仍需按照前述金额支付此后年度的保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
1、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
3、乙方出具担保函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原因要求乙方退还保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篇四:诉讼保全担保合同范本
诉讼保全担保合同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乙方):深圳市鼎泰担保有限公司
代表人:
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
一案,甲方向深圳市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向上述法院出具诉讼保全财产担保的相关手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甲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为甲方配备并向法院提供具有管理和处置权的担保财产,并按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助财产所有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承担担保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条担保的范围、金额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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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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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如管辖权争议、公告、鉴定、中止等情形延长审理期限,甲方须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向乙方另行交纳担保费用。)若担保时间超出6个月,以人民币 4166 元/月收取。
2、甲方应承担此次担保所产生的财产评估费,计人民币。
3、甲方应预交结果反馈保证金人民币,保证及时向乙方反馈有关信息(包括:担保财产的查封日期、查封对象的清单回执、案件开庭日期、审判日期、审理情况及解封情况)。以便乙方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保证担保财产的及时解封。保证金在乙方担保财产解封后三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
4、上述费用甲方应在该合同签定之日全额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帐户上。乙方收到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若乙方及乙方提供的其他财产所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法院未认可,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退还上述费用。
5、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提供的资料包括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拟查封标的与本案关联性证据材料。担保发生之后及时提供查封的裁定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解封的裁定(复印件即可)。
2、在担保期间,不受甲方内部任何事件变化而使乙方受到损失。
3、甲方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甲方不得与被告恶意串通骗取乙方的担保责任。
4、甲方具备本合同要求的履行能力,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与乙方签定的本合
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因担保事宜,被申请人向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索赔,甲方将无条件全部承担乙方
因履行该担保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的索赔款违约金罚金)。
2、甲方必须无条件在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索赔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及担保财产
所有人已向被申请人赔偿的全部款项。
3、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等),乙
方不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未支付的部分有权要求支付。.
4、若法院实际查封的对象与合同约定的保全标的不一致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回。.如果甲方变更查封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按照乙
方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约定的担保到期三日内,甲方应向法院申请解除乙方的担保责任,并跟踪解
封事宜,在收到法院解除担保裁定书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每延期一日甲方按担保金额
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6、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间到期三日内,甲方不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同时申请解封担保
财产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另行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两倍的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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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如果二审中甲方仍需乙方提供担保的,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本合
同的条款仍然有效。担保费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约定。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
1、本合同补充、修改、变更、解除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署日期:
年月
日篇五: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合同
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应甲方年―月―日提出的诉讼保全委托担保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诉
一案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
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事项、保证期限:
1、甲方因与一案,拟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提起元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乙方愿就上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为甲方提供诉
讼保全担保。
第二条担保责任限度:
1、超出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乙方的保证责任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2. 1甲方诉案件终结;
2.2法院保全裁定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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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一民营企业,甲方、乙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A银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____贷字第____号)。依该合同约定,甲方就乙方据该合同向A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A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乙方追偿上述债务。现甲方为确保上述代位求偿权的实现,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担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担保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之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A银行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第二条 担保形式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 债务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甲方根据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向A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____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为履行上述保证义务所付出之全部款项。
第四条 抵押财产
  乙方以下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略)
第五条 保证
  乙方就下述事项向甲方作出保证:
  1.乙方对上述抵押财产为依据《担保法》允许抵押的财产,且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法、有效;
  2.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财产上为除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就上述抵押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第六条 担保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抵押登记
  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若本合同由于乙方未即时、有效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法生效,则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权利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在甲方依据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权,即与乙方协商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若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由于上述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甲方有权以乙方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4)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5)甲方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文件、报表和作出相关陈述;
  
(6)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抵押期间转让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
  
(7)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转让抵押物时,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8)若甲方发现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无须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依法通知乙方。
  2.甲方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当乙方依本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应依合同约定接受乙方履行上述债务;
  
(2)甲方在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后,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权;
  
(3)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应归还乙方;
  
(4)甲方应严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调查时所了解到的乙方的商业秘密;
  
(5)甲方不得与本合同项下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抵押权或以其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乙方有权要求归还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价款;
  
(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告知受让人后,可以转让抵押物;
  2.乙方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应确保其对其所提供的抵押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法、有效,其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上不存在为《担保法》所禁止作为抵押物的情况;
  
(2)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4)若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依甲方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抵押财产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所进行的善意调查和了解,甲方因乙方上述阻挠行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乙方没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规定;
  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与其抵押财产有关的任何文件、报表及陈述在甲方认为是重要的任何方面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4.乙方终止偿还其到期债务、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
  5.由于乙方的过失使本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终止执行或无法予以强制执行。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除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该项债务外,自甲方依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履行保证义务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债务标的金额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该项义务外,还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项下债务标的金额____%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延及乙方在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本合同的某些条款或某些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该条款的其他内容的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以上是一份诉讼保全中权利质押反担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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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已经抵押房产是否要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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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律师您好!我的叔叔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诉讼保全委托担保抵押合同书是怎么样的?叔叔因为工作的原因需要了解,但是他又没时间,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诉讼保全委托担保抵押合同书是怎么样的?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应甲方年月日提出的诉讼保全委托担保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诉一案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事项、保证期限:
1、甲方因与一案,拟向法院提起元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乙方愿就上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为甲方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第二条担保责任限度:
1、超出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乙方的保证责任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2.1甲方诉案件终结;
2.2法院保全裁定的撤销;
2.3甲方撤销诉讼;
第三条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乙方向法院出具保证担保函后,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甲方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应予以提交。
第四条乙方的代位求偿权:
如因甲方的保全申请错误而导致乙方向第三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应在乙方支付赔偿款三日内支付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因该赔偿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延迟支付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支付方式为,每日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金总额的千分之六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出具担保函之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乙方一次性足额交纳按下标准计算的担保费。
2、甲方同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全财产金额的担保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甲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3 天内按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支付:名称:帐号:开户行:第六条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费用。
3、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担保费金额每日千分之六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篇二:财产保全担保委托合同
财产保全担保委托合同
甲方: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乙方:
乙方因与发生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金
额为元。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乙方请求甲方为其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乙方经与甲
方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诉中)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为元,担保的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二、乙方同意在签定合同后五日内按诉讼财产保全金额的 %向甲方一次付清财产保全
担保费,甲方同意乙方交纳担保费后三日内向乙方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三、甲方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后,在乙方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不得撤保,否则,
应退回所收担保费,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四、甲方为乙方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后,无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效果如
何,甲方均不退所收的担保费。乙方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或甲方为乙方出具诉前财产保全
担保后,未及时起诉造成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乙方可持相关证明文件,甲方退回一半
担保费。
五、针对甲方的诉讼保全担保,乙方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能够证实其诉讼主张的证据等诉讼材料的复印件。
2、及时反馈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将取得的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冻结、扣押、
查封清单复印件送给乙方备存。
3、如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同意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
4、及时向甲方反馈乙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将对方的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5、如出现对方反诉的情况,及时将获取对方的反诉状、相关证据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五、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或提供虚假证据或恶意诉讼的,可能造成甲方损失
的,甲方有权与法院协商撤回财产保全担保,申请法院撤消财产保全措施,由此造成的经济
损失由乙方自负,且所收担保费不再退回,并应按财产保全担保金额的10%支 1 付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篇三: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
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担保有限公司
应甲方年月日的申请,经审查,一方同意为甲方
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
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事项、保证期间:
1,甲方就因与一案,拟向法院提起元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乙方愿就上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 3,乙方的保证期间为甲方与公司(或者个人)之间的纠纷一案终结时为止。
第二条保证责任限度:
1、超出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乙方的保证责任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2.1甲方与之间的案件终结;
2.2法院保全裁定的撤销;
第三条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乙方向法院出具保证担保函后,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甲方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应予以提交。
第四条乙方的代位求偿权:
如因甲方的保全申请错误而导致乙方向第三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应在乙方支付赔偿款三日内支付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因该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迟延支付的,每迟延一日支付应付金额千分之五迟延金。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乙方担保数额 %每年度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每年度担保费共计元,在乙方出具担保函之前一次缴清当年度担保费,此后年度担如保仍然延续的,甲方仍需按照前述金额支付此后年度的保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
1、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
3、乙方出具担保函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原因要求乙方退还保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篇四:诉讼保全担保合同范本
诉讼保全担保合同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乙方):深圳市鼎泰担保有限公司
代表人:
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
一案,甲方向深圳市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向上述法院出具诉讼保全财产担保的相关手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甲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为甲方配备并向法院提供具有管理和处置权的担保财产,并按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助财产所有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承担担保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条担保的范围、金额和责任承担
1、甲方的诉讼保全标的为:
2、
3、乙方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
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之日至法院解封乙方的担保财产之日为止(包括以和解和调解终结的案件),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如管辖权争议、公告、鉴定、中止等情形延长审理期限,甲方须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向乙方另行交纳担保费用。)若担保时间超出6个月,以人民币 4166 元/月收取。
2、甲方应承担此次担保所产生的财产评估费,计人民币。
3、甲方应预交结果反馈保证金人民币,保证及时向乙方反馈有关信息(包括:担保财产的查封日期、查封对象的清单回执、案件开庭日期、审判日期、审理情况及解封情况)。以便乙方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保证担保财产的及时解封。保证金在乙方担保财产解封后三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
4、上述费用甲方应在该合同签定之日全额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帐户上。乙方收到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若乙方及乙方提供的其他财产所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法院未认可,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退还上述费用。
5、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提供的资料包括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拟查封标的与本案关联性证据材料。担保发生之后及时提供查封的裁定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解封的裁定(复印件即可)。
2、在担保期间,不受甲方内部任何事件变化而使乙方受到损失。
3、甲方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甲方不得与被告恶意串通骗取乙方的担保责任。
4、甲方具备本合同要求的履行能力,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与乙方签定的本合
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因担保事宜,被申请人向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索赔,甲方将无条件全部承担乙方
因履行该担保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的索赔款违约金罚金)。
2、甲方必须无条件在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索赔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及担保财产
所有人已向被申请人赔偿的全部款项。
3、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等),乙
方不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未支付的部分有权要求支付。.
4、若法院实际查封的对象与合同约定的保全标的不一致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回。.如果甲方变更查封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按照乙
方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5、甲乙双方约定的担保到期三日内,甲方应向法院申请解除乙方的担保责任,并跟踪解
封事宜,在收到法院解除担保裁定书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每延期一日甲方按担保金额
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6、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间到期三日内,甲方不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同时申请解封担保
财产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另行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两倍的担保费,
并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第5项的责任。
第七条如果二审中甲方仍需乙方提供担保的,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本合
同的条款仍然有效。担保费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约定。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
1、本合同补充、修改、变更、解除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署日期:
年月
日篇五: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合同
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应甲方年―月―日提出的诉讼保全委托担保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诉
一案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
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事项、保证期限:
1、甲方因与一案,拟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提起元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乙方愿就上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为甲方提供诉
讼保全担保。
第二条担保责任限度:
1、超出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乙方的保证责任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2. 1甲方诉案件终结;
2.2法院保全裁定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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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保全和抵押的区别,房产保全与抵押的区别知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产保全和抵押如何分配 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拥有抵押物权的情况下,对保全的房产进行拍卖的,所得的拍卖款应该首先实现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二、查封、扣押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原则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这样,对企业法人的执行,在其财产可足额清偿全部债务时,贯彻优先原则,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来阻滞执行,以使自己的债权获得一个平等救济的机会。对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执行时,原则上坚持优先原则,但是当该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某一查封、扣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由此可见,现行司法解释对多个债权执行的一般原则仍然是参与分配,按比例受偿。对查封、扣押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的规定,只是对一般原则的补充,查封、扣押优先权的适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局限性十分明显,司法执行实践中能够符合上述条件而适用查封、扣押优先权的案件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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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已经抵押房产是否要诉讼保全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中已经抵押房产是否要诉讼保全,房屋抵押需要什么材料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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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财产起诉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财产诉讼保全是否有效 抵押财产诉讼保全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一、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法理依据 审判实践中,人民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除已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外,已无其它财产可供保全,即使在诉讼中债务人已向 第三人履行了义务,抵押担保解除,也难以保证债权人从这部分财产中得到清偿。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最好的办法是“查封”这部分财产。如果抵押担保解除,债权人就得以依据人民的生效判决,实现权利。所以,规定对债务人已对第三人设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进行保全确有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的财产是当事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对债务直接管领的财产的保全,实质上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保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后不得处分这部分财产,也是对其所有权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是人民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依据。 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物权中的抵押权制度。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当然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第三人设定抵押关系,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可以仍然由债务人继续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影响其使用价值,而将其交换价值供担保之用。抵押权在经济上优于其他担保物权,在经济领域中被普遍认同,进而成为最广泛适用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既为债权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也为人民依债权人申请对债务入的抵押物进行保全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程序和范围 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驳回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债权人、债务入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金的抵押物的种类和价额,被保全的抵押物的具体处所。 人民的审查。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的,驳回申请,通知债权人并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如果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人民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除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外,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应告知抵押权人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以此抵押物受偿,否则要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产生如下效力,并立即予以执行。 第一,从人民通知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受偿。否则,人民应认定此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第二,人民的财产保全裁定中确定的被保全的抵押物,如果基车辆、船舶、房屋等财产,人民还应向产权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办理被保全财产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债务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抵押物。
我和老公离婚了,现在就涉及到合同担保的问题,那么有关诉讼保全反担保抵押合同的具体范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反担保抵押合同
反保抵押字第号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1. 定义
以下词语除非另有所指,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1 借款人(承兑申请人)是指;
1.2 贷款人(承兑人)是指;
1.3 合同一是指借款人(承兑申请人)与贷款人(承兑人)签订的年第号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1.4 合同二是甲方与贷款人(承兑人)签订年第号保证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
1.5 合同三是指甲方与借款人(承兑申请人)签订的年第号担保服务合同。
2. 鉴于
2.1 鉴于合同二的约定,甲方为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在合同一项下的借款(银行承兑票据的承兑)提供担保,合同一项下借款(承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2.2 在此,乙方同意并确认以其享有完全所有权(使用权)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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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作为抵押物,自愿为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以甲方为唯一抵押权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反担保抵押合同。
3. 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及数额
3.1 甲方按合同二约定向贷款人(承兑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3.2 合同一无效或合同二无效后,甲方对贷款人(承兑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赔偿金;
3.3合同三项下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报酬及其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3.4 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3.5依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事先由甲方垫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费、公证费、登记费、过户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
4. 抵押资产、抵押期间及担保方式
4.1 详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2上述资产抵押担保期间为:
(1)本合同第
3.1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甲方按合同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二年;
(2)本合同第
3.2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甲方支付赔偿金之日起两年;
(3)本合同第
3.3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借款人(承兑申请人)应履行合同三项下付款义务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本合同第
3.4和
3.5项债权的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后至甲方实际支出相应费用之日起二年。
4.3 有关抵押资产的权属证明或权利证明等资料,乙方应根椐甲方要求,交由甲方保管。
4.4 如合同一是最高额借款合同或综合授信合同,则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总额或授信总额度不得超过经甲方确认的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如超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超过抵押资产评估价值部分等值的新的抵押物。否则,甲方对超过抵押资产评估价值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5. 取得审批
5.1 按照法律规定,如以本合同第4条及抵押物清单所列的资产进行抵押应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乙方有义务取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
5.2 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第
5.1规定的义务或虽已经履行但未获得成功的,应当承担本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损失。
6. 抵押资产的价值评估
6.1 甲方指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理由认为抵押资产价值减少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可以要求对抵押资产再次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抵押资产评估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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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标的被抵押合法吗?
诉讼保全标的被抵押显然是不合法的,对于已经申请了诉讼保全的标的,是不可以再次办理抵押的,因为这时法院已经对相关标的财产进行冻结处理,如果违法办理了抵押,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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