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上海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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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为:1、死亡丧葬费,本公司职工的平均两个月的工资;2、一次性的非工伤救济金,供养一个直系亲属,为本人6个月的工资,供养两个直系亲属,为本人9个月工资,供养三个或者三个以上,为本人一年工资;3、供养生活困难的直系亲属的补助金。
2024上海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劳动者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为:

1、死亡丧葬费,本公司职工的平均两个月的工资

2、一次性的非工伤救济金,供养一个直系亲属,为本人6个月的工资,供养两个直系亲属,为本人9个月工资,供养三个或者三个以上,为本人一年工资;

3、供养生活困难的直系亲属的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39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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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乙双方基本情况,甲方赔偿工亡职工 (姓名)工亡待遇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本协议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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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海南省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海南省工伤死亡赔偿最新标准。
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上一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工伤死亡赔偿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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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非因公死亡保险公司
[律师回复]
一、所谓“非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死亡情形。
二、关于职工的非因工伤亡待遇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如下:
1、《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我所了解的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2、一次性救助金。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3、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青岛七区标准)、250元(青岛五市标准)、220元、200元、180元。
四、回答你的补充提问: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这块是由企业承担,还是由社保承担。发到什么时间为止肯定地告诉你,只要单位参保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这块就应该由社保机构承担,发到不困难或死亡为止。详细情况,楼主可以咨询威海当地的律师或劳动部门。
在职人员非因公死亡在威海怎么办理死亡赔偿
[律师回复]
一、所谓“非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死亡情形。
二、关于职工的非因工伤亡待遇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如下:
1、《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我所了解的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2、一次性救助金。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3、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青岛七区标准)、250元(青岛五市标准)、220元、200元、180元。
四、回答你的补充提问: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这块是由企业承担,还是由社保承担。发到什么时间为止肯定地告诉你,只要单位参保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这块就应该由社保机构承担,发到不困难或死亡为止。详细情况,楼主可以咨询威海当地的律师或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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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工伤死亡待遇标准是什么
上海非工伤死亡待遇标准是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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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死亡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8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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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青海车祸死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你好,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注意虽然死者是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以按照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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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药员死亡能赔多少钱
我国试药员死亡可以请求的赔偿要根据?与临床机构签订的合同中的有关赔偿条款来进行确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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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海退休工人丧葬费的标准是多少 上海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21年4月起,仍按每人每月570元执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4)2021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领死亡待遇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 (二)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宣告死亡的文书) (三)供养直系亲属提供以下材料: (1)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必须是死者生前登记建立的卡片(2)身份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姓名必须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证件(3)死者关系证明。户籍与死者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户口簿的记录为依据。户籍与死者不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结合单位、社区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为依据 (四)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情况(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开具无固定收入的证明、当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未在当地参保并未享受待遇的证明) (五)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属外省的,还需提供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文件 (六)供养父母应提供配偶收入证明 (七)供养子女应提供兄弟姐妹收入证明。可见退休人员的伤葬费不可能是一直都是一样的标准的,因为上海市的全市职工的平均工资肯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所以家属还是凭借相应的证明,直接到当地的社保中心去领取,每一年上海市也都会相应的对全市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数额进行调整的。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扩展资料: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非正常死亡,怎么开死亡证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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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每人每月570元执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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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非因公死亡在职人员在威海的养老保险怎么交
[律师回复]
一、所谓“非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死亡情形。
二、关于职工的非因工伤亡待遇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如下:
1、《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我所了解的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2、一次性救助金。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3、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青岛七区标准)、250元(青岛五市标准)、220元、200元、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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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死亡证明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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