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由谁提出立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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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伪证罪由公安机关提出立案,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伪证罪由谁提出立案

伪证罪由公安机关提出立案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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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要想弄清这个问题,还要从法律的具体规定入手。我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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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司法权威,更放纵了被执行人。笔者不否认迟延履行利息是申请执行人的一项权利,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只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明确的放弃这项权利。就可依上述法律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由在执行中确定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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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三花亥羔酵薏寂割檄公漏)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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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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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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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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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鉴定申请由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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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规定鉴定人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
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会得到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
交通事故起诉由谁提交保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起诉由谁提交保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
但在诉讼中,应由谁向提交保单经常引起争议。
(一)、原告方时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向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向递交诉状时,应明确将某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为了证明某保险公司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告应当向立案部门提交保单复印件。
从司法实践看,这一要求并不是对原告的苛求。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应当通知肇事者及承保公司参加施救、理赔,故保单复印件应当保存在交警部门的档案中。
交警部门依法定职责完成工作后,为方便受害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将保单复印件交给受害人(原件退给投保人保管),受害人持保单复印件向提讼。
(二)、诉讼中投保人应当提交保单原件进行质证。
一般而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是原告主张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则应当由原告提供保单原件才对。然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案件,原告保险公司的前提是投保人(一般为被告)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一方面有利于原告权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也从客观上减轻了肇事方的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讲,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身为投保人或肇事方的被告,实际成为“准原告”;而根据由距证据源最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只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其应当持有保单原件。
而作为被害方的原告,此前与保险公司并无任何关系,手中不可能持有保单原件,即距证据源较远,故提交保单原件的举证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
(三)、保险公司有无提供保单原件的义务?应当承认,保险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保单原件的举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一举证责任也会转移给保险公司。
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投保人将保单原件丢失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投保人可持相关手续请求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抄件作为证据,但此时有保险公司基于逃避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目的,拒绝提供保单抄件,致使投保人无法举证。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路径可供选择:
1、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
(三)项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所谓客观原因,应是指超出当事人意志的、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这实际是一种客观上的举证不能。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而言,并不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投保人因故遗失保单,如果出示身份证、保单复印件,保险公司应当提供保单抄件,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提供,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向保险公司调取保单。
有的当事人据此向申请要求依职权调取该证据材料,应当予以调取。
2、依举证妨碍理论确定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妨碍亦称证明受阻,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妨碍了可能证明的提出,证明提供因此落空。
而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相对人为使该证明发生动摇而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或者相对方提出反证后,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巩固法官对待证事实已经形成的心证,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原告举出被告投保的保单复印件时,应当认为原告的此项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如果投保人或保险公司认为该保单有假,则应举出反证。而当投保人经质证认为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但自己的保单遗失时,证明该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便转移给了保险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如果保险公司坚持不肯提交保单原件,又不能证明原告提交的保单复印件系伪造,则法官可依据上述规定推定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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