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税要准备什么资料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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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身份证件、婚姻证明、公积金账户、社保或纳税证明。2、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3、借款人首期房款存款证明及复件。4、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5、收入证明。

买房交税要准备什么资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婚姻证明、公积金账户、社保或纳税证明;若是夫妻买房贷款,则需准备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权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3、借款人首期房款存款证明及复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5、收入证明(或银行流水,证明月收入是贷款月供的两倍以上)。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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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自核自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PZ012)的报查联和收据联;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
(7)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如何报税:
地税申报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
(2)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的)。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5)车船使用税,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各地税务要求也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6)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
(7)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如果网上申报,直接登陆当地地税局网站,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就行了。如果是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局就行了。
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
(1)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2)每季度末下月的15号前申报所得税。
(3)国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需要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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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自核自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PZ012)的报查联和收据联;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
(7)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如何报税:
地税申报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
(2)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年底时申报一次(全年的)。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5)车船使用税,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各地税务要求也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6)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要按时进行零申报。
(7)纳税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如果网上申报,直接登陆当地地税局网站,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就行了。如果是上门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局就行了。
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
(1)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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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需要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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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报税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报税材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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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申报的税金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每月7号前,申报个人所得税。
(2)每月15号前,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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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4月15号前、10月15号前申报。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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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申报的税金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
(1)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2)每季度末下月的15号前申报所得税。
(3)国税纳税申报比较复杂,需要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一般国税都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培训的。
《税收征管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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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月15号前申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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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怎么举报房东偷税漏税?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可以,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举报有奖励。
参考资料: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六条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我姑姑在公司内给惹事了,为了省钱就参与偷税漏税,金额已经有不少的,想要等有钱后把钱给退掉,很快要开庭处理了,需要去准备的,开庭前要准备啥资料呢?
[律师回复]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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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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