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哪些保护性措施

最新修订 | 2024-08-06
浏览10w+
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3人
专家导读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ArticleTitle}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5k字,预估阅读时间6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5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哪些保护性措施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3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5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3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7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3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0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7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6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7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1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2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7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2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2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8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泰州180****219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77****253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52****658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国家对森林资源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处理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有四种:
责令改正;
行政处分(针对主管人员);
罚款;
刑罚(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或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65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四川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哪些?
森林是我们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保护森林是我们应有的责任。我们各省相续发布森林法实施条例,了解这些也对我们保护森林和制裁破坏森林的人也有很重要的帮助,那么四川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律图小编带着大家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5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森林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森林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尽管我国面积很大,但是森林资源并不丰富,国家为了保护森林,出台了森林法。随着森林保护形势的变化,立法机关又制订了森林法实施细致,指导各地贯彻森林法的实施。那么森林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吧。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什么是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特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65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二、政策性措施的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列举了10项政策性措施,其中,经常触发争议并被成员经常引用的有3项:
1、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2、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
3、为保证与该总协定一致的法律的实施所必需的措施。
(二)注意区别政策必要性和措施必要性,如果引起争议的措施对实现某一政策不是必要的,或者存在其他的、更合理的、对国际贸易限制性较小的措施,则该措施就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要求。在汽油标准案中,采取的用于减轻空气污染的措施,针对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适用了不同的标准。专家组裁定,有关措施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但该措施却不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因而不属于政策性措施范围。对此裁定没有提出上诉。如果成员采取的限制外国产品的措施是为了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则该成员必须同时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如果只对外国产品限制,而不对本国生产或消费限制,则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中政策性措施的要求。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其他7项政策性措施是:
1、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2、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3、与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4、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5、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无异议的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的义务而实施的措施;
6、在政府为稳定市场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期间,为保证国内加工产业对该原材料的基本需求,对该原材料出口进行的必要限制;
7、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我国立法机关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惩罚危害森林安全的现象,制定并颁布了各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是其中的一项林业法规。相信各位不了解法律知识的朋友不知道哪些行为违反了该条例1规定,现在就一起来了解下吧。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国家森林法对违反森林法有哪些处罚和罚款多少,?
[律师回复]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森林法规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非林区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或者造成相当于二立方米木材、一百株幼树以下损失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十立方米以下、幼树二百株以下的,非林区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依照森林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盗伐的林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应予以追缴。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返还原主;属于全民所有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收缴作为林业基金。  
第四条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烧毁面积五十亩以下,或者造成损失价值一千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三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第五条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除应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并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伪造或者倒卖木材运输证件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林业主管部门除可组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完成更造新林任务,所需费用由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外,并可处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  
第七条违反森林法规致使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遭受破坏的,从重处罚。  
第八条被责令补种林木,因故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所需的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收缴,代为补植。  
第九条违反森林法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执行。  林业部统一制发《林业行政处罚通知书》、《补种林木通知书》和收缴木材、款项《收据》的格式。  
第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5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森林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是什么?
现如今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好,但是对于环境问题也应该更重视。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方面制定和颁布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森林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中离不开树木,森林法是针对保护森林而实施的法律。那么森林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都有哪些呢?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什么是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消费权益 >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哪些保护性措施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