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法院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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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处理,这在我国法律上明确进行了规定,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来进行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显然是需要重新认定的。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法院如何处理?

一、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法院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具体处理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认定,应当严格基于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办理,特别是对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如果存在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那么显然是可以诉讼要求重新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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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法院如何处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法院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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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法院怎么样处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法院怎么样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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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如何理解?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指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了非常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当行为多发生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定)的行政行为中。因为允许执法有可选择的幅度和范围,于是就产生合法但未必合理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合理行使以自由裁量权为主要内容的职权,作出了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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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失公合同的主体是政府怎么办?
[律师回复]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个问题,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并不是由个人的主观意愿来评判,合同的不公平能否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而使得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是必须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的。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其构成要件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如果合同确实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那么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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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含义
[律师回复]
一、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含义从法律条文分析,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应具体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防卫行为大大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应属明显范畴。

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如对以威胁方法实施的抗税行为采取了重伤或者致死的防卫手段,其防卫强度应属明显范畴。
其次,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但是,超过必要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如某甲以拳脚击某乙,某乙用刀将某甲砍死,这种情况就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是否过当应从全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分析认定,不能一见有人死亡或者重伤,就断言防卫过当,也不能一见保护合法权益,就一律认定为正当防卫,应联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来认定。
二、无限度防卫权是什么依此类推如果侵害行为只有造成轻伤的可能性,防卫行为造成一般重伤的,可以认定为超过,造成他人肢体残废或死亡的,则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倘若侵害行为具有明显的重伤他人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就属于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的范畴了,此时,防卫人依法享有无限度防卫权。在我国刑法中,除第20条第2款有关防卫过当的规定外,均未出现对重大损害的规定。但是在刑法分则中的一些条文里,重伤这一特定的损害结果是与其他重大损失并列规定的,如刑法第115条所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等。此类规定表明,重伤是法律所规定的重大损失(损害)的一种表现,而与另一种表现即死亡相比,重伤应当属于重大损失(损害)的最低起点。因而从法律规定而言,明显超过的标准起码是重伤的结果。
我是一个广东人,最近因为家里面的一些私人原因,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量刑明显不当的界定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1.对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罚的,“量刑明显不当”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法院判决适用刑种错误,即应判处拘役而判处管制,应判处有期徒刑而判处拘役或管制,反之亦然。
(2)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如果法院判决量刑差在一年以上的,属于“量刑明显不当”。
(3)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如果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缓刑条件,而法院判决错误适用缓刑的。
  
2.对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量刑明显不当”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法院判决量刑差在三年以上的。
(2)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 法院判决量刑差在五年以上的。
  
3.对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而法院未判处的,属于“量刑明显不当”,反之亦然。这主要是由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的区别决定的。
(1)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虽然无期徒刑在执行过程中,犯罪分子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有可能减刑至有期徒刑,但两者仍存在质的差别:第
一,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人,在减刑上最终确立的刑期不同(前者不少于十三年,后者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人,在羁押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上也存在着本质区别,前者不能折抵刑期;第
三,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是终身剥夺,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仅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要求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触犯其他罪名的则没有硬性要求。
(2)无期徒刑与死刑。主要区别在于无期徒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第
一,死刑缓期执行还存在因故意犯罪而被执行死刑的可能性;第
二,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同时决定对犯罪分子限制减刑;第
三,两者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上有很大差距。
  
4.依法应判处死刑的。依法应判处死刑而法院未判处,此种情形的“量刑明显不当”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应判处死刑而跨刑种量刑的,反之亦然。
(2)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未判处,或者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该情形在《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
(3)应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限制减刑而未限制减刑,或者不应限制减刑而限制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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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明显过错时如何处理?
是人都会犯错,有些人是无意中犯的错,有些人则是故意犯的错,做为司法人员是绝对不允许犯错的,这对受处罚人的以后是有很大关系的,比如行政处罚人员在判定案件时出现明显的错误,那么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对负责该案件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审核处理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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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现在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了,听说是因为单位违法,行政处罚法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鉴定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践中律师需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律师一般都比较谨慎,需要企业到相关行政机关开具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在处理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比较谨慎,开具的文件也趋向规范化、格式化。
  比如,企业因发票丢失、财务不规范等原因被税务部门处罚几百或者几千元,或者上万元,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呢?在相关行政法规中有一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一般在行政处罚中适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即便是行政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也要慎重做出判断。
  对于相关行政处罚中,处罚金额不大,如低于10万元,未出现情节严重的事项,明确为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或者行政处罚并非针对公司主营业务做出的行政处罚,律师一般均可以自行做出判断。实践中相关行政处罚机关亦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具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者情节轻微的处罚,该等情况下,律师基本上可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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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证明会显示行政拘留吗?
无犯罪证明不会显示行政拘留,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公安局所印发的相关规定当中明确的说明了,除了人民法院有效的判决书确认有罪的情况之下,其他的人员都是属于没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会有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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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后开具无违法犯罪证明会有显示吗
[律师回复]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是不会留下案底的,是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各地公安机关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浙江省公安机关。《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三)行政案件办理或者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内容的过程性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封存或者应当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的处理记录,但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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