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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没有原告,由公诉机关,即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公诉案件被害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都可以参加庭审。但是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就需要被害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出庭了。
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利的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刑事案件,在中国一般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作为原告,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称为自诉。公诉人在诉讼中居于原告地位,但因还担负法律监督任务,不是一般原告。也正是这个原因,在刑事诉讼中,即便被害人原谅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且明确表示不希望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被告人仍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是国家的事情,而不是被害人自己的事情,不可以完全自由处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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