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是指造成土地资源特别严重的浪费或者破坏的;致使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等。
《刑法》第410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么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各级政府主管人员、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大量可耕地荒芜或被毁的后果。
三、该罪如何定义情节严重的情况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恪守职责,不可滥用职权做出违反我国法规规定的事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办法,触犯了刑法规定,认定犯罪事实后,涉案人员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犯罪行为对我国集体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例如对土地资源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破坏等,会被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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