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哪个部门收回权限?

最新修订 | 2024-08-12
浏览10w+
罗龙江律师
罗龙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1万人
专家导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权限;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哪个部门收回权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哪个部门收回权限?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区别

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及操作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 [4] 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 条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国家所拥有的权利,对于国家土地我们公民是没有任何处置权利的,对于国家的土地我国也是有专门的部门来进行管理,如果有人不按正当的法律来使用土地,那么这个部门就会有权利进行收回。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3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8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哪个部门收回权限?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6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0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7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8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6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7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0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4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7****86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6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1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5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3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7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1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权限属于哪个部门?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权限;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土地使用权证在哪些部门办理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携带以下材料: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业主不动产及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许可及图纸复印件,到所在市土地局房地产交易大厅窗口办理。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国家商标使用局是国家的什么部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国家商标使用局 国家商标使用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的注册工作,办理商标异议裁定以及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等有关事宜,指导、协调、组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研究拟定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的具体实施及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主要职责 商标局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具体负责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实施商标战略等工作,承办国家工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属部门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申请受理处、审查一处、审查二处、审查三处、审查四处、审查五处、审查六处、审查七处、审查八处、地理标志审查处、国际注册处、异议裁定一处、异议裁定二处、异议裁定三处、商标信息档案管理处、变更续展处、法律事务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商标审查质量管理处、计算机系统管理处、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22个职能处,编制285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3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国家土地使用年限缩水,土地征用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年限问题一直以来被人们忽视,买完房子才发现土地使用年限“缩水”,购房者直呼上当。那么,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应该怎样计算土地使用年限呢本文提供良方。  土地使用年限及其计算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据了解,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有的是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有的是因为建设手续不全,有的又牵扯到债务纠纷,有的则因为拆迁补偿等原因,这样一来,不可避免的使土地使用年限缩短了若干年。  那么,土地使用年限是如何计算的根据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2条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最高年限为70年。”期限从土地使用者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通常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何处理  按照《物权法》规定,住宅产权70年,到期自动续期,而其他性质土地如何续期无明确政策。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交纳出让金,一般是谁使用谁交钱的原则,到期后,需向国土部门提交一份申请,他们会组织评估机构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确定需要交纳的出让金数额。而如今许多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追逐市场的热点,这就出现了一些楼盘在建设时实际上导致土地性质发生了变化,有的在工业用地上建起了住宅;有的在住宅用地上建起了商业物业等等,这些做法都会牵扯到土地使用年限及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从现实情况分析,一般都是购买者的权益受不到保护。而国家的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由于开发商“晒地皮”而损失的土地使用年限,往往会转嫁到购买者的头上。  土地使用年限减少应索赔  因而,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需要谨慎考虑的一个问题,在购买之前一定要看清楚该项目的土地性质是什么。以防止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将来至少要多支出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一笔额外的土地出让金。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购房者可以就此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由开发商在房款中减去相应年限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在房款外额外补偿一笔将来用于土地出让金的费用,用来补偿购房者的损失。  那土地使用年限减少时,按照什么标准来索赔,是值得商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在第51年时到期,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我们的房屋也会被无偿收回。可见,对我们潜在的损害是很大的。等于我们的总财产(房屋)实际减少了七分之二,如果是70万,就减少了20万,购房者应该按照这个标准来索赔。  但在实际中,购房者处于弱势地位,这样的要求很难获得开发商的认可和同意。那么,只有依靠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法规,将其责任明确化,以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在办理房产证时,最好载明房屋及所在土地使用年限,少一年,就应当减去一年的土地出让金。这样,既保证了购房者的利益,在客观上又会减少开发商钻空子的现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核部门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核部门是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允许进行划拨的,并且需要携带相关的材料并经过一系列的流程进行办理,其审核的单位部门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行政部门土地使用权会计怎么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一律为公有性质(包括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而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且对于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将企业的长期资产区分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主要是为了更明晰地反映企业的资产分布,新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要计入相关在建工程。贵单位属于行政单位如果单位将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同时,因为无形资产固有的不确定性,所以出于谨慎性考虑,对一般无形资产都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摊销期限,则相应缴纳的各项费用一同归集为无形资产、使用和再转让。从会计核算角度看,因此上,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费,而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从从企业经营的角度说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在本质上是没有本质差别的,只是摊销和折旧的年限与一般的固定资产不同而已、土地开发成本、相关配套费用以及管理费等。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类科目没有无形资产科目,必须先实行国有化征收,缴纳出让金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取得,相应也要增加固定基金。从原理上说,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资产,与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有很多相似之处,而且在过去也有一些单位把划拨取得的土地(注意不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所以增加无形资产的同时。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不是因为这一原因、固定资产价值中,但从原理上看,单位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相应对方科目的核算与取得固定资产是一样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部门提交什么资料?
土地使用权抵押部门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含在建工程)证。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承包地挖鱼塘是否需国土部门审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搞养殖业,浙江义乌人吴某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挖了几口鱼塘,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来,吴某擅自挖塘的行为破坏了农用地的耕作层,使土地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此遭到义乌市检察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案情回放2006年8月,吴某向义乌市江东街道白莲塘村承包了一处名叫“朱村陇”的地块。这一地块内有两口池塘,商定每年的承包款为1000元,吴向阳一次性支付了10年租金,准备在这里经营养殖业。但吴某嫌地块内的两口池塘不够用。承包协议生效后,他雇人在池塘周边的耕地上又挖了3口鱼塘。义乌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测算,吴某在“朱村陇”挖塘的占地面积约17.12亩,其中耕地面积约14.31亩。吴向阳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挖水塘进行非农业开发,导致耕地中的土壤耕作层被破坏,已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所幸被挖泥土没有外运,也没有掺入其他渣石等物,有恢复耕作能力的可能。事发后,吴某主动将破坏的农田恢复原状。法官析案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1.40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因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破坏耕地行为。《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私挖了鱼塘,但他的行为已导致了耕地被破坏,且面积达14亩,已触犯我国刑法。为此,法官提醒,即使是自己的承包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否则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浙江法制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土地使用权管辖部门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管辖部门是因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的,管辖部门是国土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假如是农村土地征承包经营权的纠纷,管辖部门一般都是乡政府仲裁机构以及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土地所在地的法院。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承包地挖鱼塘是否需国土部门审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搞养殖业,浙江义乌人吴某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挖了几口鱼塘,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原来,吴某擅自挖塘的行为破坏了农用地的耕作层,使土地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此遭到义乌市检察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案情回放2006年8月,吴某向义乌市江东街道白莲塘村承包了一处名叫“朱村陇”的地块。这一地块内有两口池塘,商定每年的承包款为1000元,吴向阳一次性支付了10年租金,准备在这里经营养殖业。但吴某嫌地块内的两口池塘不够用。承包协议生效后,他雇人在池塘周边的耕地上又挖了3口鱼塘。义乌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测算,吴某在“朱村陇”挖塘的占地面积约17.12亩,其中耕地面积约14.31亩。吴向阳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挖水塘进行非农业开发,导致耕地中的土壤耕作层被破坏,已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所幸被挖泥土没有外运,也没有掺入其他渣石等物,有恢复耕作能力的可能。事发后,吴某主动将破坏的农田恢复原状。法官析案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1.40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因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破坏耕地行为。《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私挖了鱼塘,但他的行为已导致了耕地被破坏,且面积达14亩,已触犯我国刑法。为此,法官提醒,即使是自己的承包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否则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浙江法制报)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3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哪个部门收回权限?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