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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追尾能向肇事司机索赔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2、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经支付的费用确定该损失的数额。
按照以上条款的规定,追尾事故的车辆在维修停驶期间的交通费用可以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诉求,按“替代性交通工具”所已经支付的费用;
所谓的替代性的交通工具是指,打的,租赁车子,或者是乘坐公交车,具实凭单据确定数额进行主张,这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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