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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债权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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