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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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3)纳税争议案件。(4)工伤保险案件。(5)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哪些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

一、哪些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3)纳税争议案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工伤保险案件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5) 对价违法处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哪些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综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但若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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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3)纳税争议案件。(4)工伤保险案件。(5)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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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属于行政复议的前置情况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有:  
(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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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行政复议程序前置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3)纳税争议案件。(4)工伤保险案件。(5)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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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况
[律师回复] 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况有以下几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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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行政复议的前置情况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有:  
(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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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3)纳税争议案件。(4)工伤保险案件。(5)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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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情形有哪些,复议程序前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情形包括哪些 1、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21年2月2日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本条复议前置的规定,依据的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前置的规定已经被《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废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8、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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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协议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安置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主要就是因为按照我们国家《行政复议法》第2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权利的情况之下,都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的,而安置补偿协议也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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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行政复议前置
[律师回复]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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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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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复议前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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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行政复议,想请问律师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模板是怎样的,哪些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情形?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一、 刑事侦查卷 正卷

(一)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部分

1. 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 立案、管辖文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笔录》

(2)《立案决定书》

(3)《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不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决定立案的此3种文书入卷)

(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

(5)《指定管辖决定书》

(6)《移送案件通知书》

4. 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

(1)《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
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

(2)《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3)《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

(4)《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 强制措施文书

(1)《拘传证》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4)《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5)《提请批准逮捕书》

(6)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7)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8)《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2)《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3)《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14)《取保候审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15)《取保候审保证书》
(16)《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17)《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1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19)《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2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
(2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22)《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6、侦查文书

(1)《传唤通知书》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搜查证》

(4)《提讯证》

(5)《通缉令》、《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

7、检验、鉴定、认定结论及相关文书

(1)《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书》

(2)《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补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形势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价格鉴定、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的鉴定书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

(5)《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8、结案文书

(1)《起诉意见书》

(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4)《撤销案件决定书》

(5)《死亡通知书》

9、卷宗封底

(二)证据部分

1. 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 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1)《盘问笔录》

(2)《讯问笔录》

(3)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述、辩解材料

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文书

(1)《询问通知书》

(2)《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

5、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辨认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件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检查笔录》及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

(3)《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

(4)对犯罪嫌疑人、场所的《辨认笔录》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7)书证

(8)物证、物证照片

(9)视听资料内容打印件、记录件

(10)对书证、物证的《辨认笔录》
(11)《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12)《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1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1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1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
(1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6、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

(1) 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

(2) 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证明

(3) 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

7、卷宗封底

二、 刑事侦查卷 副卷

1、 卷宗封面

2、 案情说明表

3、 卷内目录

4、 卷内材料

(1)《破案报告》

(2)《结案报告》

(3)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入卷)

(4)《呈请×××报告书》(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5)有领导批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

(6)有领导批示的《起诉意见书》底稿

(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

(8)《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9)《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0)《换押证》
(11)侦查工作方案
(12)询问计划
(13)调查计划
(14)研究讨论案件纪录
(15)《办案协作函》
(16)有关案件线索的文书材料
(17)与案件有关的公函、信件
(18)未入诉讼卷的侦查询问材料及其他调查取证材料
(19)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
(20)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有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21)检察院《起诉书》
(22)法院《判决书》

5、 备考表

6、 卷宗封底
说明:

1、装订顺序中未列出的文书、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其性质、类别订入卷内合适的位置。

2、正卷由公安机关归档的,加入案情说明表和备考表。

3、正卷中
(一)
(二)部分应分别立卷。
公安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一、卷宗封面

二、案情说明表

三、卷内目录

四、卷内材料

(一)调查报告

(二)法律文书

1.《受案登记表》

2.《移送案件通知书》

3.《申请回避审批表》

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5.《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6.银行代收罚款收据

7.《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

8.《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回执)》

9.《担保人保证书》

10.《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1
1.《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1
2.《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
1
3.《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1
4.《收缴物品决定书》
1
5.《收缴物品清单》
1
6.收缴物品上交、销毁、返还受害人有关文书
1
7.《责令限期-------通知书》
1
8.《责令停止-----通知书》
1
9.《治安案件调解书》、《调解笔录》
20.《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2
1.《送达回执》

(二)陈述、辩解材料

1.盘问笔录

2.《传唤证》、《讯问笔录》

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陈述和申辩材料

4.对陈述、申辩的复核文书

(三)证据材料

1.报案材料

2.《询问笔录》、证人证明材料

3.《现场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

5.现场图、现场照片

6.《检查证》、《检查笔录》

7.《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0.《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
1
1.书证
1
2.物证、物证照片
1
3.录音带、录象带、电子数据存储介值案由、对象、内容等记录、说明件
1
4.以书面形式复制的电子资料和数据
1
5.鉴定结论、检测结论
1
6.《电话查询记录》

(四)听证材料

1.《听证申请书》、《听证申请笔录》

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3.《举行听证通知书》

4.《听证笔录》

5.《听证报告书》

(五)审批表
----审批表(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六)行政复议、诉讼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

2.《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

3.《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副本)

4.《行政复议决定书》

5.《起诉状》(副本)

6.《答辩状》(副本)

7.《判决书》、《裁决书》

8.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的有关文书

五、备考表

六、卷宗封底
说明: 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模板装订顺序中未列出的文书、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
其性质、类别订入卷内合适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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