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残疾人乞讨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领导残疾人乞讨罪立案条件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本罪与一般组织乞讨行为的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将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将组织乞讨罪的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二者存在以下差异: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保护对象为任何人,而非仅限于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组织乞讨罪明确要求,只有残疾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方能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对象也更加广泛,非但组织者,所有实施了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人和乞讨方式违法的乞讨行为人都是行政处罚的对象。而组织乞讨罪的处罚对象却只限于组织乞讨者。
三是《治安管处罚法》规定的行为方式也比组织乞讨罪广泛,只要是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不论何种手段均构成违法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而组织乞讨罪仅限于使用暴力与胁迫的手段。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范围是包容了组织乞讨罪的规定,因此在具体认定本罪时,除了要把握两者从性质上不同的行为方式差异之外,还要注意同样是组织残疾人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行为时,何种情况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何种情况下适用组织乞讨罪。总的方针是依据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具体标准参照笔者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论述。
对于领导残疾人乞讨的犯罪事实是非常恶劣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犯罪分子利用残疾人乞讨来获得非法利益,对于本罪的判决处理,可以由法院对犯罪分子的行为进行认定后进行量刑,具体情况下还需要根据其恶劣影响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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