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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有关补贴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相应款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其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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