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新的刑法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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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的主体是有特殊身份的人,所以贪污罪属于身份犯。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国有资产或政府资金的行为。所以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是没有职位的的普通人或国家机关外聘的技术人员。
按照最新的刑法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这里所谓公务,是指依照法律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它包括三个要素:一是管理性,即公务是对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管理活动;二是职能性,即公务是行为人代表国家各种职能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职能部门进行的管理活动;三是依法性,即公务是行为人依法进行的。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照法律的规定,也包括依照行政命令,还包括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委托等。

总之,行为人在具有依法从事公务的前提下,在与其职务身份相对应的单位履行职责时,才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而无论其是属于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属于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此外,据本条第3款规定,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以贪污共犯论处。

本罪侵害的是国有财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国家财产为目的,而不论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是否事后归还。行为上,则表现为通过做一系列财务手段或直接的转账、携款潜逃行为侵占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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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贪污能减刑吗
只要符合减刑条件,贪污犯就可以获得减刑机会,在服刑期间确实有悔改表现或者是有立功表现的,有机会获得减刑机会。比如在服刑期间有检举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以后属实,这种情况下应当减刑。我们在遇到贪污能减刑吗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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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六万元按新旧刑事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新规定:  《刑修9》  四十四、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比:  
1.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四档刑格,且判断情节轻重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数额”多少;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并重,且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  
2.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量刑档次设置顺序是“从重到轻”,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的量刑档次设置是“由轻到重”。  
3.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具体数额,将罪刑期分为四个档次,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根据数额和具体犯罪情节,将罪的刑期分为三个层次。  
4.刑法修正案(九)
第四十四条设置“终身监禁”自由刑,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  因此,6万元的,按照原规定处刑如下:“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新规定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且现物价水平相较于之前肯定有所提高,故一般而言,现规定量刑应更轻。但是,具体的量刑标准还因根据各地出台的司法文件确定。
我贪污6万按新旧刑法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新规定:  《刑修9》  四十四、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比:  
1.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四档刑格,且判断情节轻重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数额”多少;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并重,且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  
2.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量刑档次设置顺序是“从重到轻”,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的量刑档次设置是“由轻到重”。  
3.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具体数额,将罪刑期分为四个档次,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根据数额和具体犯罪情节,将罪的刑期分为三个层次。  
4.刑法修正案(九)
第四十四条设置“终身监禁”自由刑,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  因此,6万元的,按照原规定处刑如下:“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新规定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且现物价水平相较于之前肯定有所提高,故一般而言,现规定量刑应更轻。但是,具体的量刑标准还因根据各地出台的司法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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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多少才算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处罚取决于贪污数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的严重性。贪污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更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特别严重情况下可判处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定罪不仅看数额,还需综合考虑情节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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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5万元按新旧刑法判什么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新规定:  《刑修9》  四十四、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比:  
1.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四档刑格,且判断情节轻重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数额”多少;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并重,且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  
2.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量刑档次设置顺序是“从重到轻”,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的量刑档次设置是“由轻到重”。  
3.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具体数额,将罪刑期分为四个档次,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根据数额和具体犯罪情节,将罪的刑期分为三个层次。  
4.刑法修正案(九)
第四十四条设置“终身监禁”自由刑,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  因此,6万元的,按照原规定处刑如下:“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新规定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且现物价水平相较于之前肯定有所提高,故一般而言,现规定量刑应更轻。但是,具体的量刑标准还因根据各地出台的司法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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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多少才算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处罚取决于贪污数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的严重性。贪污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更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特别严重情况下可判处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定罪不仅看数额,还需综合考虑情节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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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老家有个亲戚贪污赃款,被判刑,我想咨询一下按照法律规定,一般贪污怎么判刑的啊?求回复啊。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在规定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情节时,适用了具体的数额表述:“行为人贪污、受贿满五千元的,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对犯贪污、受贿罪的量刑处罚明确规定为:“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受贿罪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我刚刚才学习了一些关于刑法的内容,但是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贪污罪怎么处罚啊?
[律师回复] 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5万元, 按新旧刑法那个判的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新规定:  《刑修9》  四十四、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比:  
1.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四档刑格,且判断情节轻重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数额”多少;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并重,且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  
2.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量刑档次设置顺序是“从重到轻”,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的量刑档次设置是“由轻到重”。  
3.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具体数额,将罪刑期分为四个档次,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根据数额和具体犯罪情节,将罪的刑期分为三个层次。  
4.刑法修正案(九)
第四十四条设置“终身监禁”自由刑,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  因此,6万元的,按照原规定处刑如下:“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新规定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且现物价水平相较于之前肯定有所提高,故一般而言,现规定量刑应更轻。但是,具体的量刑标准还因根据各地出台的司法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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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贪污款一定追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规定,犯罪导致经济损失的,除刑事处罚外,还需赔偿损失。贪污案中,应追回涉案资金以补偿受害者。即使犯罪者财产不足或被没收,也应优先履行赔偿义务。追赃工作对保障受害者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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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6万元,按新旧刑法那个判的最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新规定:  《刑修9》  四十四、将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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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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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数额”与“其他犯罪情节”并重,且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  
2.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量刑档次设置顺序是“从重到轻”,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的量刑档次设置是“由轻到重”。  
3.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根据具体数额,将罪刑期分为四个档次,而刑法修正案
(九)
第四十四条则根据数额和具体犯罪情节,将罪的刑期分为三个层次。  
4.刑法修正案(九)
第四十四条设置“终身监禁”自由刑,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  因此,6万元的,按照原规定处刑如下:“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新规定没有依据具体的数额划分相应的量刑档次,且现物价水平相较于之前肯定有所提高,故一般而言,现规定量刑应更轻。但是,具体的量刑标准还因根据各地出台的司法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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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犯属于贪污罪吗
贪污罪的共犯,即与贪污罪正犯一起参与并实施了相关违法活动的当事人。共犯在贪污罪的犯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的协同作用可能会引导、怂恿甚至推动其他人实施贪污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共犯与正犯的认定和处理方式相同,都需要对自己的贪污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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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的村子就是贪污了,但是就不知道那些的主体应该怎么的判刑的呢,那么贪污罪的主体判刑怎么判
[律师回复]
1.刑法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物的,是贪污罪。
2.刑法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刑法第183条第2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法第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6.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规定、第383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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